河北省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时间:2017-09-18 查看次数:
为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指导方案(试行)>启动相关工作的通知》精神,推动河北省高等职业院校建立常态化自主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机制,引导和促进高等职业院校不断完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提升内部质量保证工作成效,推进高等职业院校深化改革、内涵发展、办出特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精神为指导,以完善质量标准和制度、提高利益相关方对人才培养工作的满意度为目标,按照“需求导向、自我保证,多元诊断、重在改进”的工作方针,引导高等职业院校切实履行人才培养工作质量保证主体的责任,建立常态化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可持续的诊断与改进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建成“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和京津冀协同发展发挥重要支撑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提高质量,内涵发展的原则。诊断与改进工作要以促进高等职业院校内涵发展,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展开工作。
(二)坚持数据分析,实际调研的原则。诊断与改进工作主要基于对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的分析,辅以灵活有效的实际调查研究。
(三)坚持质量标准,突出办学特色的原则。高职院校以省实施方案为基本标准开展诊改工作,同时要突出学校办学特色,补充有利于自身特色发展的诊改内容。
(四)坚持自主诊改,抽样复核的原则。诊断与改进工作以高等职业院校为主体,自主诊断与改进,省教育厅根据需要对学校进行抽样复核。
三、具体任务
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是高等职业院校根据自身办学理念、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聚焦专业设置与条件、教师队伍与建设、课程体系与改革、课堂教学与实践、学校管理与制度、校企合作与创新、学生全面发展与保证、质量监控与成效等人才培养工作要素,查找不足,完善提高,谋求内涵发展、特色发展的工作过程。
建立基于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学校自主诊改、省教育厅根据需要抽样复核的工作机制,在促进我省高等职业院校建立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基础上,构建网络化、全覆盖、具有较强预警功能和激励作用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实现教学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提升。具体任务是:
1.建立诊断与改进工作机制。学校定期开展自主诊断与改进。组建河北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专家委员会。并受省教育厅委托,建章立制、组织实施、咨询指导各高职院校自主诊改和省复核、整改回访等工作。
2.完善高职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以诊断与改进为手段,促使我省高等职业院校在学校、专业、课程、教师、学生不同层面建立起完整且相对独立的自我质量保证机制,强化学校各层级管理系统间的质量依存关系,形成全要素网络化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
3.提升教育教学管理信息化水平。强化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在诊断与改进工作的基础作用,促进全省高等职业院校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管理系统的建设与应用,完善预警功能,提升学校教学运行管理信息化水平,为教育行政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4.树立现代质量文化。通过开展全省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引导我省高等职业院校提升质量意识,建立完善质量标准体系、不断提升标准内涵,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
四、工作程序
(一)诊改对象与复核抽样
1.办学基础稳定、办学时间相对较长的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应依据本方案自主开展诊改工作,每3年至少完成一次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工作。
2.未参加过评估的新建高等职业院校(名单附后),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应接受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合格评估。接受合格评估后纳入省抽样复核工作对象。上一轮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暂缓通过院校,应申请接受复评。
3.省教育厅组织专家抽样复核,自2017年起,采取院校申请与随机抽样相结合的选取方式,每3年抽样复核的学校数不少于诊改院校总数的1/4。
(二)院校自主诊断与改进
高等职业院校应根据本实施方案,依据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与管理平台数据,对学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及效果定期进行自主诊断与改进,并将自主诊断与改进情况写入本校质量年度报告。学校自主诊断与改进可以安排校内人员实施,也可自主聘请校外专家参加。
(三)省教育厅组织抽样复核
1.抽样复核对象。抽样复核工作的主要目的在于检验学校自主诊断与改进工作的有效程度,教育厅将按照“学校自主申请与省教育厅指定相结合,随机抽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抽样复核对象,并于每年年底前向社会公布本省下一年度接受复核的院校名单。
2.抽样复核程序
(1)院校每年可于12月的第一周向省教育厅自主申请抽样复核。
(2)教育厅于当年年底公布抽样复核院校名单和有关材料提交要求。
(3)被列入复核的学校应提交材料:
①学校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自我诊改报告》(格式参见附件2)。
②近2年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
③近2年学校的《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分析报告》。
④近2年学校、校内职能部门、院(系)的年度自我诊改报告。
⑤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规划及其他子规划。
⑥学校所在地区的区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
(4)复核前30天,学校将以上相关诊改材料上报省教育厅,并同时在校园网上公示。
(5)专家现场考察复核。
(四)结论与使用
复核结论反映院校自主诊断结果、改进措施与专家复核结果的符合程度。河北省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项目参考表中,诊断要素共15项。复核结论分为“有效”“异常”“待改进”三种,标准如下:
有效——15项诊断要素中,自主诊断结果与复核结果相符≥12项;改进措施针对性强、切实可行、成效明显。
异常——15项诊断要素中,自主诊断结果与复核结果相符<10项;改进措施针对性不强、力度不够。
待改进——上述标准以外的其他情况。
学校可根据自身办学特色,自选增加一项诊改项目,自定诊断点和影响因素参考内容,进行自主诊改。经专家组复核,自选诊改项目、自定诊断点和影响因素参考内容成立,并通过复核。专家组在诊改结论中,可在自主诊断结果与复核结果相符项目数中,增加1项。
“待改进”和“异常”的学校改进期为一年,改进期满后须重新提出复核申请,再次复核结论为“有效”的,同一周期内可不再接受复核。
复核结论为“异常”和连续两次“待改进”的学校,省教育厅对其采取削减招生计划、暂停备案新专业、限制项目申报等限制措施。
(五)学校须根据复核工作报告制定整改方案,在一年内完成整改任务。省教育厅根据需要选派专家进行整改回访。
五、组织实施
(一)建立诊改工作组织机构,组建诊改专家库。成立河北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诊改委由熟悉职业教育、具有管理经验和公信力的职业教育专家、教育研究专家和行业企业专家等组成,在教育厅统筹管理和指导下开展省内高职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指导、抽样复核以及省内诊改工作动态追踪、方案修订等工作。各市教育局要督促本市高等职业院校积极开展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
(二)搭建诊改工作信息平台
建立河北省高职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工作专题网站,创建诊改工作的相关政策和信息发布专栏,搭建诊改工作信息交流平台。完善河北省高职人才培养状态数据管理系统。
(三)完善诊改工作配套政策
加强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的组织报送与应用,落实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质量预警机制。制定专家管理办法和专家现场考察复核工作规程。
六、纪律与监督
诊断与改进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教育部二十项要求,加强统筹,强化过程管理和监督,严肃工作纪律,确保诊断与改进工作健康进行。
(一)各高等职业院校要把自我诊断与改进工作作为学校内部质量保证的常规工作,常抓不懈,杜绝突击应付。
(二)在专家组进校复诊期间不停课、不调课,不临时调整师生学习生活场所。不搞迎送,不举行开闭幕式、专场文艺演出等有可能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活动。
(三)学校提供的相关材料中的数据要保证真实可靠,不得提供虚假数据。
(四)学校要保证教学数据与教学文件的原始性与真实性,不准更改原始材料和伪造材料。
(五)复核专家须认真履职、洁身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被确定为专家组成员后,不得接受邀请参加已列入复核学校的诊改辅导、讲座等活动。
(六)复核专家应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专家组内部讨论过程中个人发表的意见,以及有关保密事宜。
(七)省教育厅将指定网站集中公布诊改相关政策文件、复核专家组名单、接受复核院校公示材料,以及复核结论、回访结果等。
(八)严格专家队伍管理。复核专家要自觉接受省教育厅以及被复核学校的监督。对违反工作纪律或学校和社会反响差的专家,省教育厅将取消其专家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附件:1.河北省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项目参考表
2.河北省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自我诊改报告(参考格式)
3.河北省高等职业院校诊改专家库专家名单
4.河北省未评估的新建高职院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