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护学生合法权利,提高学校管理效率,维护校园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16877太阳集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制订本申诉规定。
第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九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一名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一名由主管法制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七名由监察审计处处长、法制办公室主任,两名教师代表和三名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法制办公室。
第四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条 学生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时,要提交“学生申诉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所在系及班级)、申诉事实与理由、申诉要求以及申诉日期。
书写“学生申诉申请书”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笔录,并由申诉人签章。
第六条 学生接到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为学生申诉的时限,超过申诉时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申诉,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做出复查结论的时间,仍以收到书面申诉之日算起。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收到的“学生申诉申请书”进行审查,3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对材料不齐备的申诉人,限期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人的申诉,做出复查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诉人。因故确需延长做出复查结论时间的,提前告知申诉人。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后,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听取原处分经办人及相关领导、教师的意见,开展必要的查证。
对申诉内容应当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笔录。
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申诉案件,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采取听证会的方式进行,应当制作笔录,交申诉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过复查,认为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或学院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认为不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分决定的,直接告知申诉人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条 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复查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或对学院的复查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不予受理告知或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第十二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参与学生申诉的复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申诉学生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四)当事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全日制专科层次在校学生。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授权学生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