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77太阳集团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19-11-29  查看次数: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校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16877太阳集团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违反院规院纪,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院规院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并及时承认错误,不予纪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等情形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罚款或警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经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书写、张贴非法大小字报、标语、传单、成立带有封建迷信或帮会色彩的非法组织(如:同乡会、社团、沙龙等),出版非法刊物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煽动闹事或罢课、罢考、非法游行,扰乱校园或社会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讯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利益或传播非法言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隐匿、观看淫秽书画、影碟、录像或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走私、制作、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与非法传销或者其他非法经商活动经劝阻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吸毒、贩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打架斗殴者,除依法承担医疗费等责任外,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打架者:

1、先动手打人

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后动手打人(正当防卫除外)

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及以上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打架过程中难以分辨先后动手打人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致伤他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虽未动手打人,但当事人是打架事件的主要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打架并提供伪证者,或不如实陈述错误事实的,以及指使他人做伪证者,加重一级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视后果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持械打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纠纷双方已平息,再次挑起事端者,或因打架斗殴受过处分而又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两人及以上结伙殴打他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九)勾结他人威胁、恐吓我院学生未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殴打我院学生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勾结校外人员者,加重一级处分;

(十)对带有团伙性质的团伙头目和结伙斗殴的组织者,从重处理;

(十一)对教职工进行无理纠缠、恐吓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殴打教职工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勾结校外人员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二)写恐吓信或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三)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四)利用网络造谣、传谣、散布他人隐私或中伤他人的;

第七条 故意损坏消防器材、消防设施或其他安全设施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盗窃、抢夺、诈骗、冒领、敲诈、勒索、强买、强卖给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造成损失和危害者,除应如数退还外,视其情节及性质将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作案价值不满1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500元者,视情节及悔改表现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视情节及悔改表现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经公安部门或院保卫部门确认有盗窃行为,但未窃得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窝赃、销赃或协同作案者,比照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六)团伙作案,为首者加重处分;

(七)对于案值数额较大或作案性质、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或档案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拾物不还、非法占有他人遗失财物,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纪律处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损坏公私财物价值不满2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200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价值在5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并造成一定的影响、危害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在校园、宿舍、教室、图书馆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地方吸烟,不听劝阻的;

(二)在校园内饮酒,不听劝阻的;

(三)在餐厅、宿舍、教室或其他公共场所哄闹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四)伪造、涂改、冒领、转让有效证件、证明(如:病、事假条等)者;

(五)冒用学院或者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者他人利益,给学院或者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者依院规院纪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诽谤、造谣、故意中伤他人声誉者;

(八)在校期间,学生不服从老师、宿管员等人员的管理,顶撞、辱骂、殴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着装、举止违背社会公德或违反公共场所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不按要求参加教室、校园卫生值日,不按要求参加学院、系、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者,一次通报批评,二次给予警告处分,三次及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在校园、教室、餐厅或其他公共场所携带或存放管制刀具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有赌博、酗酒行为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赌博围观、知情不报或隐瞒事实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赌博、提供赌资、赌具、场所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酒后有不雅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酒后滋事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酒后滋事,危及或给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伤害,或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男女学生在公共场所交往举止不得体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调戏、侮辱异性或进行性骚扰,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卖淫、嫖娼或有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及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不请假或者未经批准缺勤者,按旷课处理。课堂教学缺勤的,按实际学时数计;实习、劳动、设计、军训等缺勤的,每天按6学时计。迟到、早退3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班会、集体活动按实际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一学期内旷课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因旷课受到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2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因旷课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3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因旷课受到记过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4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因旷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又旷课累计达6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考试(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4、交换试卷,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物品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三)有旷考行为者,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次给予记过处分,三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宿舍管理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违反住宿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给予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给予警告处分:

1、大声喧哗、制造噪音,影响他人休息;

2、不按时熄灯;

3、不按时起床;

4、没有特殊情况,晚上不按时归宿;

5、在楼道内乱涂乱画、乱泼脏水,在宿舍内随手向窗外倒水、倒饭、乱丢垃圾;

6、私自调换宿舍、移动宿舍内公共设施;

7、不做宿舍值日;

8、在宿舍内养宠物;

9、在宿舍内燃放烟花爆竹;

10、在宿舍通道存放物品,阻碍道路通畅;

11、在宿舍内、走廊、洗手间等私拉电线;

12、擅自挪动或损坏消防器材。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给予警告处分,两次及以上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1、私自留宿他人、替宿或找他人代宿者;

2、在楼道、水池大小便;

3、宿舍楼封闭期间,翻越围墙,从窗户跳入、跳出;

4、在便池内乱丢垃圾、杂物等;

5、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转让床位的;

6、擅自到校外租房居住或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宿舍以外的地方住宿的。

(三)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或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宿舍卫生月累计3次不及格者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

(五)旷宿:旷宿1次给予警告处分,旷宿2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宿3次及以上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违反规定私接电源线、网线或违规使用电器、明火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上述违规行为而引发火灾等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存放或为他人保管棍棒、管制刀具,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危险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其他违反宿舍管理制度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者,从重或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认错,态度恶劣;

(二)对证人、检举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三)同时具有两种及以上违纪情形的;

(四)在受处分察看期间,再次严重违纪的;

(五)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参与违纪活动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确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较好者;

(三)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第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程序:

(一)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相关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系在查清事实或院相关部门提供材料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

(三)留校察看处分,由系在查清事实或院相关部门提供材料的基础上,写出综合材料和处理意见,交由学生处审核,经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再报主管院长批准;

(四)开除学籍处分,由系在查清事实或院相关部门提供材料的基础上,写出综合材料和处理意见,交由学生处审核,经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讨论,再报院长办公会通过;

(五)所有处分学院行文,并制作处分决定书,下发到各系和相关部门,并在全院进行公布,涉及个人隐私的除外;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存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六)学院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理、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可依次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处理、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书、复查决定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签字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系部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3、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

处分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执行效力。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办结离校手续;

(七)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八)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16877太阳集团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具备如下材料:

(一)学生的陈述与申辩材料;

(二)系或相关部门提供的材料;

(三)处分决定书、本人(代理人)的签字或公告书。

第二十条 解除处分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解除处分基本条件:

1、学生受处分后,应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整改措施写出书面材料报所在系;

2、处分期内,应知错即改、态度端正、积极进取。每季度撰写思想和日常表现总结并及时向辅导员提交。

(二)申请解除处分者,还须满足下列具体条件之一:

1、解除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须在班级学风建设、宿舍文明建设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系级表彰的;

2、解除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0%或提升20%及以上的;

3、在正式比赛、竞赛中(如:科技创新大赛、文体竞赛、专业竞赛、职业技能竞赛等)获得一、二、三等奖或前三名的;

4、积极参加集体事务、公益活动,在抢险救灾、志愿服务、专业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市县级或系级表彰的;

5、因见义勇为受到市县级或系级表彰的;

6、为系级建设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或赢得较高荣誉获得系级表彰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在处分期限截止日之前三个月或毕业前申请解除处分:

1、由国家、省、市、校级举办的正式比赛、竞赛中(如:科技创新大赛、文体竞赛、专业竞赛、职业技能竞赛等)获得个人一、二、三等奖或前三名的;

2、积极参加集体事务、公益活动,在抢险救灾、志愿服务、专业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的;

3、因见义勇为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的;

4、考取专接本的;

5、受到学校通报嘉奖或记功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解除处分:

1、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令、法规、治安管理规定并受到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罚的;

2、策划、煽动、组织、参与群体恶性事件的;

3、处分期限内或解除处分后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

(五)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它学生处分均设置察看期。警告处分的察看期为3个月,严重警告处分的察看期为6个月,记过处分的察看期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12个月。处分到期后,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六)解除处分,应依照以下程序:

1、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16877太阳集团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

2、由辅导员根据受处分学生处分期限内的日常表现,提出初步意见;

3、所在系研究同意后,将《16877太阳集团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学生处;

4、学生处对各系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处理建议,报请主管院领导审批决定;

5、学院下发解除处分的文件,由所在系将解除处分文件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送达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方式送达。送达方式及具体要求参照处分送达方式执行。

6、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者,所在系阐明原因,做出书面回复。学生可在3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但最多只允许申请两次。

(七)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评比时段内无处分),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八)解除处分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九)因毕业、结业、肄业、退学、转学等原因导致处分期限不足的,处分期限至学生离校截止,处分自动解除;因休学等原因导致处分期限不足的,处分期限自学生复学后顺延至处分期满。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全日制专科层次在籍学生。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授权学生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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