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养合格人才,保障我院正常教育教学以及学习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坚持思想政治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违反院规院纪,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院规院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并及时承认错误,不予纪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被判处劳教、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等情形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罚款或警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经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书写、张贴非法大小字报、标语、传单、成立带有封建迷信或帮会色彩的非法组织(如:同乡会、社团、沙龙等),出版非法刊物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煽动闹事或罢课、罢考、非法游行,扰乱校园或社会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讯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利益或传播非法言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隐匿、观看淫秽书画、影碟、录像或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走私、制作、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与非法传销或者其他非法经商活动经劝阻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吸毒、贩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打架斗殴者,除依法承担医疗费等责任外,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打架者:
1、先动手打人。未伤及或轻微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后动手打人。未伤及或轻微伤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虽未动手打人,但当事人是打架事件的主要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打架并提供伪证者,或不如实陈述错误事实的,加重一级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视后果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持械打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纠纷双方已平息,再次挑起事端者,或因打架斗殴受过处分而又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两人及以上结伙殴打他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九)勾结校外人员威胁、恐吓我院学生未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殴打我院学生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对带有团伙性质的团伙头目和结伙斗殴的组织者,从重处理;
(十一)对教职工进行无理纠缠、恐吓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殴打教职工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勾结校外人员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二)写恐吓信或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三)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第七条 故意损坏消防器材、消防设施或其他安全设施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盗窃、抢夺、诈骗、冒领、敲诈、勒索、强买、强卖给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造成损失和危害者,除应如数退还外,视其情节及性质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作案价值不满1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500元者,视情节及悔改表现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视情节及悔改表现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经公安部门或院保卫部门确认有盗窃行为,但未窃得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窝赃、销赃或协同作案者,比照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六)团伙作案,为首者加重处分;
(七)对于案值数额较大或作案性质、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或档案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拾物不还、非法占有他人遗失财物,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纪律处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损坏公私财物价值不满2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200—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价值在5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一定的影响、危害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在餐厅、宿舍、教室或其他公共场所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二)伪造、涂改、冒领、转让有效证件、证明(如:病、事假条等)者;
(三)冒用学院或者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者他人利益,给学院或者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者依院规院纪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诽谤、造谣、故意中伤他人声誉者;
(六)不按要求参加教室、校园卫生值日,不按要求参加学院、系、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者,一次通报批评,二次给予警告处分,三次及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有赌博、酗酒行为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赌博围观、知情不报或隐瞒事实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酒后有不雅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酒后滋事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参与赌博、提供赌资、赌具、场所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酒后滋事,危及或给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伤害,或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男女学生在公共场所交往举止不得体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调戏、侮辱异性或进行性骚扰,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卖淫、嫖娼或有其他严重有损大学生形象及违反社会公德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旷课,视具体情况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每学期累计旷课达:
1、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4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旷课学时数的计算方法:迟到或早退三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上课按实际教学课时数计算;军训、见习、生产实习、社会实践等按每天6学时计算。
第十四条 考试(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4、交换试卷,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物品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三)有旷考行为者,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次给予记过处分,三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宿舍管理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违反住宿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给予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给予警告处分:
1、大声喧哗、制造噪音,影响他人休息;
2、不按时熄灯;
3、不按时起床;
4、没有特殊情况,晚上不按时归宿;
5、在楼道内乱涂乱画、乱泼脏水,在宿舍内随手向窗外倒水、倒饭、乱丢垃圾;
6、私自调换宿舍、移动宿舍内公共设施;
7、不做宿舍值日;
8、在宿舍内养宠物;
9、在宿舍内燃放烟花爆竹;
10、在宿舍通道存放物品,阻碍道路畅通;
11、在宿舍内、走廊、洗手间等私拉电线;
12、擅自挪动或损坏消防器材。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给予警告处分,两次及以上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1、私自留宿他人、替宿或找他人代宿者;
2、在楼道、水池大小便;
3、宿舍楼封闭期间,翻越围墙,从窗户跳入、跳出;
4、在便池内乱丢垃圾、杂物等。
(三)在异性宿舍留宿或在宿舍留宿异性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宿舍卫生月累计3次不及格者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
(五)旷宿:旷宿一次给予警告处分,旷宿两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宿三次及以上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违反规定私接电源线、网线或违规使用电器、明火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上述违规行为而引发火灾等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存放或为他人保管棍棒、管制刀具,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危险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其他违反宿舍管理制度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者,从重或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认错,态度恶劣;
(二)对证人、检举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三)同时具有两种及以上违纪情形的;
(四)在受处分察看期间,再次严重违纪的;
(五)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参与违纪活动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确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较好者;
(三)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第十八条 处分的察看期限和有关处理规定:
(一)留校察看的察看期为一年;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没有违纪的,察看期满后,自动解除察看;在察看期间有重大立功或悔改表现的,察看期过半后,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各系(部)审查,报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在察看期间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未达到纪律处分,可延长其察看期限,违纪情节达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程序:
(一)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相关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系在查清事实或院相关部门提供材料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
(三)留校察看处分,由系在查清事实或院相关部门提供材料的基础上,写出综合材料和处理意见,交由学生处审核,经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再报主管院长批准;
(四)开除学籍处分,由系在查清事实或院相关部门提供材料的基础上,写出综合材料和处理意见,交由学生处审核,经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讨论,再报院长办公会通过,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学院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到各系和相关部门,并在全院进行公布,涉及个人隐私的除外;
(六)学院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事实、处理理由、处理依据和处分决定),送交学生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不到场或暂时找不到学生的情况下,由学生的代理人签收,代理人拒绝签收的,记录在案,并在校内公告送达,公告之日起满5日,视为送达,处分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执行效力,申诉期间,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离校;
(七)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16877太阳集团校内学生申诉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具备如下材料:
(一)学生的陈述与申辩材料;
(二)系或相关部门提供的材料;
(三)处分决定书、本人(代理人)的签字或公告书。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全日制专科层次在校学生。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授权学生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