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范围、申请对象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也不得影响自身学习。禁止学生从事未经学院批准的经营性活动。
第三条 申请对象:
1.“16877太阳集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中的学生。
2.下列人员申请优先:
(1)烈属子女、孤儿、单亲家庭子女以及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
(2)因自然灾害或家庭变故造成的临时困难学生。
(3)符合岗位要求、具有一定特长的学生。
3.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院不安排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1)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2)学习成绩较差,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
(3)曾因工作不认真,被用工单位考核为不合格而予以辞退的;
(4)曾安排过勤工助学岗位,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
(5)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建立勤工助学管理网络和指导教师队伍。学生处为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部门;设有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应落实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责任人,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指导、管理及工资核算。
第五条 学生处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职责是:
1.积极开发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工单位提供服务。
2.配合财务处做好学生勤工助学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3.调解学生和用工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据法律和学院有关规定维护学生的权益。
4.其他有关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管理
第一节 岗位设置、上岗要求
第六条 所有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用工单位必须得到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学生处)的批准。任何组织、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院内招聘学生参加其自行组织的活动,如有违规者将交学院有关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 所有岗位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且不得与学院的教学计划相冲突。任何用工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组织学生参与有损学院声誉和大学生形象、有碍大学生身心健康、有违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从事法律、院规院纪明令禁止的活动。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从学院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充分考虑学生学习及工作的特殊性。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为主。
第九条 所有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用工单位须向学生处提出设岗申请,填写《16877太阳集团院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报表》,经审核确认其申报要求后,方可设岗招聘。
第十条 被批准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以下简称用工单位),须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要求和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岗位设置原则上每学年申请一次(特殊情况可按学期申请),每学年第二学期的五月份为下一学年岗位设置的申请时间。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上级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当年岗位数量。
第十三条 上岗程序:
1.招聘。经过批准设岗的部门将本单位岗位信息报送学生处,由学生处统一做好招聘宣传等服务工作。
2.应聘。符合条件的学生持学生证、课程表、个人中国银行卡到本人所在系递交《勤工助学申请表》。
3.面试。用工单位对应聘学生进行面试,预选后报学生处批准、备案。
4.上岗。达成意向后学生经用工单位培训后方可上岗。
5.临时性工作岗位招聘学生,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即可上岗。
6.每位学生每学年只可以申请1个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
第二节 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参加院内勤工助学的学生由用工单位负责日常的管理和考核,考核按月进行。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应对上岗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指导,明确其岗位职责和要求,对其上岗期间的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质量、遵章守纪等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记录,作为确定考核等级的依据。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等。考核结果作为工资发放及评优奖励的依据。
第三节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为保证校园勤工助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学院设立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勤工助学经费由学院委托学生处、财务处共同负责管理使用,学生处具体操作落实,财务处发放勤工助学工资。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经费专门用于在院内勤工助学活动中支付给学生的劳动工资,由财务处单列账户,实行专项管理、集中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十八条 学生工资按用工单位实际考核结果按月发放。临时性勤工助学岗位由学生处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并落实经费后安排。
第四节 工资发放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工资报表由用工单位上报、学生处汇总审核、财务处发放,经考核为合格以上者发放当月全额工资;有违反管理规定或考核不合格者,视具体情况扣减当月工资。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工资须根据审批结果执行,用工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减少报酬。因工作量加大等原因需增加报酬的,用工部门需事先征得学生处同意;因各种原因扣发工资的必须告知学生,并在《勤工助学工资报表》备注栏注明扣发报酬原因。
第二十一条 院内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工资应按月发放,根据考核结果,由用工单位于次月第3个工作日将《勤工助学工资报表》报学生处(《报表》应如实填写学生的所在系、姓名、班级、学号、岗位所属部门、银行卡号、工作小时数、当月工资金额);临时岗位的报酬在其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造表报批。学生处在将用工单位上报的《勤工助学工资报表》进行汇总,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报送财务处,财务处对审批后的学生工资应按时足额发放给学生,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以任何名义克扣学生应得报酬。
第二十二条 无特殊情况,用工单位超过十天未提交《勤工助学工资报表》,取消其单位下一学年度用工资格。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生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处公开招聘或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必须利用课余时间,参加院内勤工助学工作活动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每小时工资不低于12元人民币。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我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 岗位辞职及岗位辞退
第二十六条 上岗学生须按约定的期限工作。因特殊原因需终止勤工助学,须提前一周向用工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并有新的勤工助学学生到岗后方可终止工作,学生不得擅自转让勤工助学岗位,否则取消转让双方勤工助学资格,一年内不再安排新的岗位。
第二十七条 凡连续2个月考核不合格或在勤工助学期间违反校纪校规者,用工单位应将其辞退,一年内不再安排新的岗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