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等学校:
经省政府同意,我省从2016年开始引入国家开发银行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并在张家口市阳原县和怀来县进行了试点,今年,将在全省范围内推开由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经办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做好此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引入国家开发银行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是我省学生资助工作重大改革措施,是实施教育扶贫战略、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具有深远的政治意义和重要的现实意义。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认真做好相应工作。
二、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家庭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设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承办。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为贷款学生出具的贷款受理证明是学生办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三、高校账户信息事关借款学生贷款审批和学费资金划转,应确保准确。各高校应与县级资助中心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确认高校收款账户,维护高校联系方式。
高校资助中心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收费账户的确认工作。高校经办人可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使用高校账户维护模块,选择新增或修改高校账户信息。
四、高校资助中心应及时登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在“高校信息维护”模块下维护高校行政区域、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录入并维护本校学费和住宿费情况。
如有关基本信息发生变化,高校应及时与河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联系,说明情况并更正信息。
五、高校资助中心应组织本校有续贷需求的借款学生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续贷声明,并于6月底前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在“贷款处理-续贷声明审核”模块下完成续贷声明审核工作,确保借款学生填写的续贷声明内容客观真实、积极向上。
六、高校应对贷款学生的助学贷款材料及时审核并录入回执。高校应按照学生欠缴学费和住宿费金额录入欠缴费用总额。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回执录入截止时间为申请当年10月10日。10月10日后高校未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回执的,视同借款学生撤销当年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
高校经办人登陆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使用回执录入模块,在查询栏中输入学生姓名并点击查询。若合同状态为“待高校录回执”,点击录入回执,录入欠缴费用总额,选择高校账户,录入《受理证明》中的“回执校验码",点击确定。回执录入成功后,视为借款学生到校报到,系统中该生的合同审批状态将显示为“待县经办人汇总提交”。若借款学生的学号、院系和专业有误,高校经办人可以在录入回执的过程中直接修改。回执录入完毕后,若还需要修改回执信息的,高校经办人在回执录入模块下,选择要修改回执信息的合同,点击左下角“修改回执”按钮后进行修改。
高校录入回执后,应留存《受理证明》备案,并提示借款学生将《受理证明》下方虚线部分剪下带走(该部分提示借款学生的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初始登录密码、第三方支付平台个人账户初始登录密码和初始支付密码)。
高校应严把回执录入关,对于已经办理了高校助学贷款或其他不符合回执录入条件的,不予录入回执:若借款学生已缴纳学费,高校应不予录入回执。
七、各高等学校学生处和财务部门对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要密切配合、积极协调、及时沟通。学生贷款到账后要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告知学生,贷款因故迟到,可向有关部门咨询了解情况,不得向学生催款。保证学生信息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操作系统安全,严格操作规程。
八、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把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内容、办理流程、注意事项等及时告知学生,对学生及家长的政策咨询,要耐心细致解答,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关怀。
河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