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规定(2019修改版)
发布时间:2019-11-29  查看次数:
16877太阳集团
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16877太阳集团章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持“16877太阳集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有关要求,按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院招生与就业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报到时由新生所在系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招生与就业处组织各系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下列情况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系签署意见,报招生与就业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院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离校手续;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者,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所在系提交入学申请,到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复学体检要求,经招生与就业处复查合格后,随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开学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学院出具取消其入学资格决定书。
(二)已被我院录取当年应征入伍新生,可凭当地征兵办公室出具并盖章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来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期限为入伍至退伍后2年。
(三)已录取有创业需求不能报到的新生,经学院创新创业指导中心审核,可以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期限为三年。期满应向招生与就业处提交入学申请,审核通过后可随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期满不申请入学或者开学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学院出具取消其入学资格决定书。
第八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院建立其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高中学籍表、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综合信息登记表、新生入学登记表等材料。学籍档案由招生与就业处统一管理。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按学院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应缴齐学年学费,方能注册。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及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10个工作日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 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学院各专业学制为两年、三年或五年(初中毕业生)。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留降级)一般为各专业学制可延长两年,休学创业学生最长可延长3年。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和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方法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均采用百分制记分,并记学分。必修课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未达留级或退学的,学院在下一学期开学前安排补考,补考及格后计成绩和学分(成绩按60分计)。补考不及格可申请重修。必修课重修原则上随下一级学习,并参加该年级该门课程的考试,及格者记成绩和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毕业前补考。不申请重修或无条件重修的,可参加毕业前补考。对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要予以标注。选修课考试不及格可重选或改选其它课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按教学计划规定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科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也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因身体等原因长期不能上体育课的,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证明,报教务处审核并通过主管院长同意,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院和体育教师指定的活动,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及学分。
第十五条 三年在校生,修完主修专业前两学期教学计划安排的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且平均分数在80分以上,可以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具体办法参照《16877太阳集团修读辅修专业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从而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认定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参照《16877太阳集团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学生因疾病、特殊事由而不能参加考核,应事先向本系申请,并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或特殊事由证明,经系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者参加本学期补考,其成绩评定及记载与补考相同。
第十八条 凡擅自3缺考的,按旷考计,该课程成绩视为无效,学分记0分;不准参加学期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九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社会实践等都应实行考勤(学生上课按实际上课时数计,其它每天按六学时计)。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事先经过批准,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但未达到退学规定的,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可以参加学期补考。
第二十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并达到相应的学分要求,准予升级。
第二十一条 经补考,一学年或连续两个学期累计有5门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应当留级。
第二十二条 凡应当留级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所在系和教务处同意,可跟班试读,试读期为一学期。试读学期所修课程经考核全部合格的,应参加跟班试读补考,跟班试读补考与试读学期期末补考同时进行,经补考全部合格,学生随原班就读。试读期内如再出现成绩不及格(含补考的课程),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应予留级。
第二十三条 留级的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视情况调到其他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三年以内获得的成绩(学分),经教务处审核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当按招生录取专业就读。专科一年级学生,提出转专业的,须转入系、专业的实际办学条件允许,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在校期间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调整专业时,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一年级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优先考虑。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五年一贯制、提前批、对口、艺术类、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一般在第一学期末由招生与就业处集中受理。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所在系同意后填写转专业申请表。
(二)转入系根据专业要求对学生进行综合水平测试,结合教学资源情况,确定拟接纳转入专业学生名单报招生与就业处。
(三)经招生与就业处审核后在校园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接受学生的申诉或举报。
(四)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最终确定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学生可转入新的专业学习,同时由招生与就业处修改相应的学籍信息并通知学院的有关部门。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应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应予退学的;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本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条 学生办理转出手续时,需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招生与就业处审核,监察审计处同意,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院的,由招生与就业处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院培养要求且学院有教学能力的,经学院招生委员会、监察审计处同意,转入系党政联席会议、院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在校园网公示5个工作日后,由院长签署接收函,同意转入。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除学校留存外,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六章 专业及专业方向分流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分流原则
(一)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为了让学生更能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变化来选择自己的专业,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性,学生学完大类或专业基础平台的课程后再进行专业或专业方向分流。
(二)学生自身的个性发展。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学生根据个人的兴趣特长在大类或专业范围内选择专业或专业方向,尊重学生的志愿。
(三)学院专业的合理布局。在尊重学生志愿的同时,要考虑学院专业的布局是否合理,要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出发合理调整专业人数。
(四)专业及专业方向分流工作要严格遵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分流依据及范围
(一)学生的成绩。这是主要的分流依据,即按第一学期教学计划规定修读的课程平均成绩(不含选修课成绩)与高考成绩之和排序,以此确定学生对专业或专业方向的选择权。
(二)学生的志愿。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满足学生的个人志愿。
(三)专业的要求。某些专业或专业方向对相应课程有特别要求的,各系应在学生填报《分流志愿表》前提出并公布,供学生填报志愿时参考。
(四)学生修完第一学年基础平台的课程之后,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后(含跟班试读),方可参加专业或专业方向分流。凡成绩不合格者,按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留降级。
(五)分流限定在就读的大类所含专业或专业方向内。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分流的程序与办法
(一)各系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第三周后根据各方面实际情况提出大类内专业或专业方向的修读名额、条件及分流细则(办法),报学院教务处、招就处审批后于第五周向学生公布并指导学生填报志愿。
(二)学生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第五周根据分流条件填报《分流志愿表》,并将《分流志愿表》交回系。
(三)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第七周,各系根据学生平均成绩高低排序,参照学生志愿依次挑选,直至选满专业或专业方向名额;对未能满足所填志愿者,由系调整到还有空额的专业或专业方向修读。各系最迟在期末考试前向学生公布分流结果,并报招就处进行学籍备案,招就处于假期将各班学生名单调整到位。
(四)分流结果一经核定并于校园网公示5个工作日后,学生应当按核定并公示后的专业或专业方向修读。
(五)各系、教务处、招就处按最终分流结果做好后续的教学及学籍管理工作。
(六)分流专业或专业方向以当年招生章程或简章公布的为准,分流方案由各系负责制订,经学院批准后执行。制定方案时,要明确规定各专业或专业方向的培养人数、操作程序和纪律要求等内容。
 
 
第七章 休学、复学及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根据考勤,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三)对创业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本人所在系和创新创业指导中心同意,可以申请休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每生最多可办理休学两次。休学创业学生以三年为期,每生最多可办理休学一次。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应填写“学生休学审批表”, 经本人申请,家长签署意见,所在系同意,报招生与就业处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学院认为学生因病或者其它原因不宜在校继续学习而应休学的,不需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系提供相关材料,招生与就业处核实后,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后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休学学生的户口可不迁出学院。
第三十八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到招生与就业处办理手续,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应到招生与就业处办理手续,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招生与就业处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提前两周持休学证明向所在系提出复学申请。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或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持相关证件,到所在系填写“学生复学审批表”,招生与就业处核准后可以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并到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由招生与就业处批准复学。
(三)学生复学后,一般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如相应年级该专业无后续班时,可调整到相近专业或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处理。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处理:
(一)经补考,一学年或连续两个学期累计有6门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合格的,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二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申请或学生所在系提出,填写“学生退学审批表”,经所在系签字,招生与就业处会同教务处、学生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三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及离校手续。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决定书无法直接送交学生本人的,可送交学生的代理人、代收人签收,或采用邮政特快专递等邮件方式寄送至学生指定的通信联络地址并在院内公告栏公告,公告之日起15日后视为送达。。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学院的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退学决定书或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章 毕业、结业及肄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学分要求,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仍有课程考核不合格(但不属于留级范围),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辅修专业规定课程且成绩全部合格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结业后一年内经补考或重修符合毕业条件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学籍管理部门认定,重新核发毕业证书;因留察未到期结业的,留察期满无违纪、违规行为,符合毕业条件的,可予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放毕业证日期填写。一年内重修不及格、过期不重修或最长学习年限内不再申领的,学院不再予以核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并取得相应学分退学的学生,学院可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应当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一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及时完成电子注册。
第五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依据《16877太阳集团学生奖励办法》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违反院规院纪的处理,按《16877太阳集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执行。
第五十九条 学生如对纪律处分提出申诉,按《16877太阳集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办理。
第六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真实完整的归入学院文书和本人档案。
 
第十章 考勤
 
第六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二条 学生请假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请假在3天以内,应以书面形式向班主任提出申请,批准后生效。
(二)请假在4至7天之内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审核、所在系批准后生效。
(三)请假在8天及以上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审核、所在系批准、学生处签署意见后生效。
(四)凡因请假无法参加课程考核的,无论假期长短,必须经教务处批准并备案。
(五)由于请假未被批准或未按规定请假而没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视为旷课。
(六)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及时请假,应当在回校后一个工作日内向班主任及所在系补假,经批准后视为请假,未被批准的视为旷课。
对旷课学生依据《16877太阳集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学生请假被批准后若取消请假或提前复课,应以书面形式向相关领导申请销假,被批准后以实际请假天数计算假期。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日制专科层次在校学生。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后,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16877太阳集团学籍管理规定》(唐职院字[2007]2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处、招生与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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