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77太阳集团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使毕业生就业工作向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最大限度的促进毕业生实现就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各系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在“院系两级、以系为主”的就业工作体制下,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1、根据教育部、河北省就业主管部门等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制定就业规定与流程,部署全院就业工作;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2、复核毕业生资格,汇总、上报毕业生生源库;复审就业协议、上报毕业生建议就业计划;毕业生派遣遗留问题(改派、缓派等)的复审与办理。
3、培训就业工作管理人员,检查、考核各系就业指导、毕业教育、信息服务等工作。
4、建立就业信息中心,完善就业信息网络,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5、加强对外宣传、密切联系用人单位,加强就业基地建设;积极收集、整理并及时向全院毕业生发布就业信息。
6、定期举办院级人才市场,组织、指导毕业生参加人才招聘会。
7、了解、收集毕业生思想动态,并处理毕业生教育管理中遇到的普遍性矛盾和问题。
8、组织搞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教育毕业生主动适应社会,正确选择职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毕业生顺利就业打好基础。
9、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与相关处室,开展毕业生就业调查研究工作,为学院的专业设置与调整、课程改革、人才培养等方面提供资料和建议。
10、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1、根据学院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定本系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
2、做好就业政策的宣传,使毕业生了解就业政策。
3、开展毕业教育,确保毕业生思想稳定;对就业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引导教育,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学院。
4、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进行签订,保证各项归档材料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负责本系毕业生档案的整理。
5、做好信息服务:负责本系毕业生基本资料的编制、毕业资格审查和数据上报工作;发放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处理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遗留问题;负责接待毕业生、家长及用人单位的来访;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并组织开展毕业生招聘会;负责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及毕业生基本数据的采集。组织、指导毕业生参加人才市场;广泛收集需求信息。
6、做好协议书的管理工作。包括协议书的发放登记,指导学生填写协议书,协议签订后的审查、收集、汇总,依据协议书按时完成就业方案。
7、负责毕业生档案整理、传递和毕业生离校工作。
8、完成学院及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五条 学院办理程序包括:毕业生资格审查、收集整理发布毕业生供需信息、开展就业指导教育、举办人才招聘会、审核就业协议、编制就业计划、派遣、档案转递、处理遗留问题、就业工作总结等。
第六条 毕业生个人就业程序包括:完成学业、掌握就业求职技巧、准备个人资料、参加双向选择、签订协议、办理离校手续、到单位报到等。
第七条 单位招聘程序包括:向学院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提交单位有效证件、提供岗位需求信息、招聘洽谈、审查考核毕业生、确定人选并签订就业协议、做好接收毕业生准备。
第四章 就业指导与毕业生教育
第八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紧密联系实际,注重实效,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九条 毕业教育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保证和基础,是实现德育目标的重要内容,必须把毕业教育贯穿于毕业生就业的全过程。各系要结合各自专业特点,加强对毕业生的教育和就业指导。采取多种形式对毕业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国家政治经济形势教育、就业形势与政策教育、法规校纪教育、文明离校教育等。指导毕业生签订协议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通过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与教育,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掌握就业技巧和方法;为毕业生正确地设计和选择自己的职业生涯打下坚实基础。
第五章就业信息处理、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
第十一条 院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负责收集全国范围内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各系可根据自己专业优势或利用与用人单位的合作关系等各种渠道,收集需求信息并做好用人信息登记。
第十二条 学院通过就业网站、就业橱窗、布告栏、电话、书面通知等方式发布就业信息,各系要组织学生充分利用多种手段,使学生及时了解就业信息。
第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招聘会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形式,由学院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主办,各系可以根据专业特点承办专场就业招聘会。
第六章 签订就业协议和制定就业计划
第十四条 学院每年1月份统一发放协议书、推荐书等资料,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再加盖各系公章和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公章。
学院统一发放的《河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每人1份,编号管理,毕业生签约时只能使用自己的协议书才能有效,不得转让他人,不需要使用的,必须退还学校。
第十五条 协议各方必须认真审核协议内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字盖章生效。
第十六条 毕业生可有多个意向单位,但最后只能与一个单位签订协议,凡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的,只能认定其中一份有效,其他一律按违约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暂缓派遣。
第十七条 毕业生签好协议书后,应及时上交各系。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接收、备案;列入各系就业建议方案。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要求毕业生补齐、改正后交学院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
第十八条 学院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对各系有疑问的协议书进行复查,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要求毕业生补正;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款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就业政策和损害学院声誉及权益的,不予办理,要求毕业生更正或重新择业。
第十九条 每年5月中旬,各系将本单位的就业建议方案上报学院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学院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复审、汇总各系就业计划后上报省就业主管部门。学院上报就业方案前改变就业意向的毕业生,在征得原就业单位、各系和学院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的同意后可以重新择业。
第二十条 凡参加专接本考试的学生,在签订协议时,应将参加专接本考试的情况如实告知用人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协议书中注明“本人以参加专接本考试,若被录取,本协议书失效”字样。如果被录取为本科生,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出具解约证明。对未告知和未协商而被用人单位追究的,由毕业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是参加专接本考试并被录取的毕业生,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明确表示不参加专接本学习的毕业生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具有协议性质的定向、委培生(含与外省交换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
第二十三条 协议书生效后,毕业生未将协议书及时交于用人单位而导致派遣时用人单位拒收的,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其他事项须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其他形式的约定不予承认。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以丢失或其他非正当理由重新取得就业协议书择业,而被原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用人单位追究责任的,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七章 就业派遣与就业调整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报到证》由省就业主管部门审核签发。
第二十七条 《报到证》签发后,由各系统一到学院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领取并及时通知毕业生到各系就业指导办公室签字领取。
第二十八条 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按下列原则办理:
1、签约河北省内市属单位的毕业生直接到单位所在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2、签约中直、省直、出省就业的,7月-12月前,必须由学院招就处集中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第二年1月1日后,毕业生本人可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改派手续。
第二十九条 已派遣的毕业生因个人非特殊原因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学院不予受理。
需要改派的毕业生必须具备下列原因之一;
1、国家和省重点项目、新扩建项目及重点行业部门急需的;
2、因身体及家庭等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应在原单位工作的;
3、专业明显不适应,在本市或本系统内难以相近专业安排使用,而其他市又急需的;
4、符合人才合理流向的;
5、因校方造成错派的。
第三十条 符合改派条件毕业生申请改派时必须携带以下材料:
1、要求改派的申请及各系的意见;
2、填写完整、符合规范的河北省大中专毕业生改派申请表;
3、个人的档案材料;
4、《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第三十一条 截止派遣时,对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院按上级规定的时间、方式办理派遣及档案转递手续。
第八章 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问题
第三十二条 毕业生派遣后《报到证》遗失的,应在当地省级报刊挂失,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复得的,由学校出具证明,办理补发手续。户口迁移证遗失的,按上述规定和户口迁移证补办的有关规定到学校办公室办理。由于遗失证件而引起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毕业生在离校后就业的:在本人生源地就业的,到本地区人事部门或毕业生调配部门直接办理就业手续;跨部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省跨市就业的,由学院统一到河北省人事厅统一办理就业手续。未就业毕业生的档案可根据上级规定的时间保留在学校,需要将档案发回生源地的毕业生将书面申请交各系,各系于上报就业计划时统一交学院就业指导中心。
第三十四条 毕业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再负责其就业,转入生源地人才交流中心:
1、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用人单位报到的;
2、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第三十五条 对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损害学院声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校规校纪,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违规问题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由学院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故意漏报错报毕业生资格或严重不负责任,不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生源库或上报的数据中错误百出,给毕业生造成重大损失的;
2、擅自更改毕业生就业计划,毕业生培养方式、姓名及其他毕业生信息,影响毕业生就业的;
3、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对利用职务干涉毕业生就业工作或再就业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学校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16877太阳集团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
各系可按下列条件接收毕业生的协议书:
1、签订市属企业的:单位签章,市人事局或毕业生调配部门签章,毕业生签字。
2、签订省属企业的:单位签章,单位省主管部门签章。省属单位在石家庄市的非石家庄市区生源的毕业生,另附石家庄市接收函,毕业生签字。
3、签订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单位签章,另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计划卡》,毕业生签字。
4、签订中央直属单位的:单位签章(到中直驻石家庄市单位就业的非石家庄市生源须附接收函),毕业生签字。
5、签订北京、天津、深圳、广州、上海、西安六市所属单位的:单位签章,另附市人事局毕业生主管部门签章的接收函,毕业生签字。
6、签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在京单位的:单位签章,另附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发的接收函,毕业生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