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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12-29  查看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将我院财务预算管理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高等学院财务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预算是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是学院日常组织收入和支出的依据。一切财务收支均需纳入预算范围,由学院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

第三条     学院预算年度自公历11起,至1231止,由财务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负责编制上报。

第二章      预算的管理权限

第四条 学院党委会是学院预算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确定学院预算编制的方针原则,审查批准学院的预算草案

第五条 学院预算经党委会通过后,由主管财务院长审批执行。

第六条  与学院收入有关的各职能部门,应积极组织收入,监督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交学院。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原则

第七条 编制预算的总原则为:“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坚持以收定支,不编制赤字预算

第八条 编制收入预算要坚持稳定性原则,既要考虑收入来源渠道的变化,又要测算可实现收入的情况,没有把握的收入只能积极争取,不能纳入预算。

第九条 编制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自求平衡的原则,在确保人员经费和学院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事业发展支出,保持学院各项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        预算的编制方法

第十条 在预算年度开始前,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对编制预算的要求和规定时间,编制全院综合财务收支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在分析和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按综合定额法、基数加发展法和零基预算法自下而上地编制学院年度预算草案。

第十一条 院内各职能部门须在编制年度预算前向学院上报下一年度经费需求计划和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二条 学院年度预算编制可按当年事业收入的5%预留后备基金。

第十三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收入预算是完成事业计划的财力保证,反映了学院筹措经费的能力和来源结构。学院收入主要由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性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和其它收入构成,要按照资金的不同来源渠道进行测算、汇总。

第十四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支出预算反映学院的发展规模、发展速度和发展方向。支出预算主要按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填列,具体支出明细要按照现行会计科目安排;自筹基建支出及事业发展支出必须在确保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等正常经费的前提下,根据财力合理编制,并按项目单列,实行项目管理;省市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科研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按具体项目安排。

第五章              预算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预算由财务处根据院内各部门收支计划,提出学院年度预算建议计划草案,报党委会审批通过。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六条  财务处依照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综合财务收支预算控制指标,按“分级管理”的经济责任制原则,将部分公用指标分解到各系部,提交学院党委会研究批准。

第六章                   预算的的执行

第十七条 严格预算约束,强化预算管理。预算计划一经院党委会审批,既成为学院法制性文件,对学院的财务收支活动具有约束力。全院各部门必须自觉维护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使预算真正成为“刚性预算”,杜绝超预算支出。

第十八条 财务处将批准后的各系部经费指标下达划拨至各系部指标帐上。各系部在预算指标内,按照财务指标和规定用途使用,不得超支和自行调配。

第十九条 为了确保学院财权财力的合理集中,经费的合理使用和宏观控制,学院财务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实行财务工作分管领导归口管理。经费审批人必须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加强预算控制和分析,由财务处实行经费指标控制和管理。对超预算支出的部门,财务处有权停止其用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超支部门领导负责。

第七章              预算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 为维护预算方案的严肃性,学院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预调整。但遇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重大事件发生、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调整或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调整。

第二十二条  根据学院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确需调整预算,按编制预算程序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院预算调整计划的审批程序要按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追加支出,必须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弥补;追减收入,必须有相应的压缩支出措施,以保证年度预算收支平衡。

第八章               预算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四条 在主管财务院长的领导下,财务处负责对学院各级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控制,并按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室根据国家教委199624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法规、制度不一致的, 以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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