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院收费管理,保障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收费范围包括:正式在校学生、借读生、函授生、成教生及联合办学学生等。
二、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学院《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阳光收费,接受监督、检查。
三、学费、住宿费、由财务处统一收取,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并实行“收支两条线”,按规定及时缴入财政专户。
四、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一次交清,缴纳方式:银行代扣代缴。
五、学生按学院规定的时间(新生以录取通知书报到时间为准,老生应当在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交清)报到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学生持财务处开具的票据到所在系或培训处报到、注册,学生因故或确有经济困难需减、免、缓交学费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系主管负责人、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财务处备案。
六、学生处具体办理用助学贷款交纳学费的相关事宜。
七、由于各种原因要求退学费、住宿费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逐级核审后,由财务处按照冀教财(2003)17号《关于向退学学生退还学费、住宿费的暂行规定》,报上级收费管理部门办理退费手续。
八、财务处:负责学院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收缴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1、 办理收费许可证,核准收费标准及其他事项。
2、 准备收费专用票据。
3、负责收取学费、住宿费及其它代收费用。
4、 负责收费情况统计,向各系提供欠学费、住宿费学生名单,向学生处提供已交住宿费学生名单。
5、 负责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工作。
九、各系主要领导负责本系学生交费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学生的具体交费管理工作,每学年末(暑假前),负责将下学年交费日期、交费标准、交费形式通知到每个班级及学生本人;新学年开学后凭财务收费票据为学生注册;不按时交费将不予注册。各系对欠费学生进行全面催缴,催缴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十、保卫处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在集中收费时,校卫队负责维持收费现场秩序,保证资金安全和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一、学生处负责住宿费的催交管理,根据财务处提供的已交住宿费学生名单,出具欠住宿费名单下达到各系进行全面催缴。学年末前两周由学生处将下一学年住宿学生名单以电子表和纸质表格形式通知财务处,以便于银行代扣代缴住宿费。
十二、教务处在新生录取结束后,及时将新生基本信息以电子文本和纸质文件两种形式通知财务处;平时要及时将学生学籍异动情况书面通知财务处。
十三、学生学费、住宿费等收缴管理的具体实施可分为三个阶段,即:正常收费阶段、欠费催交阶段和收费统计汇总上缴阶段;各部门应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相互沟通、密切配合、搞好协作,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执行各岗位的职责,共同做好学费、住宿费等收缴管理工作。
十四、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