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学院财务行为,最大程度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院财务制度》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和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 学院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管理学院会计工作,依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五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按照“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及“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事前控制、事中管理、事后监督;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管理,防止学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和控制。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财务管理与学院管理体制相适应,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院财务处是学院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院统一管理学院各项财务工作。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学院内部设立财务的单位,学院财务处履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的职能,按规定各财务单位应定期向财务处上报财务报表。
第九条 学院预算是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管理是学院财务工作的中心内容,它贯穿了学院预算编制和执行的全过程,是学院进行各项财务活动的前提和依据,是学院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是学院年度内所要完成的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货币表现。学院预算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 预算编制原则 学院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处理好个人利益和学院发展建设问题,在确保人员经费支出和维持学院正常运行支出的前提下,整合资金,集中财力合理安排事业发展支出。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方法。学院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年度收支增减因素与财力可能,科学合理编制综合财务预算;力争将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预算自求平衡,一般不编制赤字预算。学院预算实行零基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审批。学院预算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财务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草案,经学院主管财务院长及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报院党委会审议批准,然后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的执行。学院预算一经确定,具有指导本年度事业发展的效力,院内所有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不得超支和自行调整。为了便于控制和考核学院系部包干经费预算指标的执行情况,学院财务处建立包干经费预算指标台帐,随时考核包干经费的执行情况,加强对包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预算调整。学院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调整,特别是可以估计的费用开支,由于工作疏忽未列入预算的,原则上不予补报预算。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学院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收支影响较大,确需调整预算时,由各部门提出申请,学院财务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草案,报院长办公会通过并经院党委会研究确定,然后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款项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范围。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依照国家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组织和管理收入。收入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学院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院从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院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他经费拨款,即学院取得的住房改革经费、公费医疗经费、养老保险经费等。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均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相应的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上级有关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院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学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场地门脸出租、设备出借收入等。
(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主要包括院办产业(公司)上缴的利润、返还工资、水电费及其他占用学院的经济资源上缴的费用等。
(六)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六条 学院各项收入由财务处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院内任何部门不得截留、隐瞒、坐支、挪用、私分学院收入。
第十七条 院内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组织收入,对各类非法收入,财务处不予管理和核算,并由财务、审计、监察部门按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学院各项收入统一由财务处负责,由财务处或经财务处授权的人员进行收取,实行收费专管制度。
第十九条 学院各项收费活动应严格执行政府部门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规定的票据。各单位不得自定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自制收费票据。
第二十条 学院对各项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由财务处根据国家核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申办事业单位收费许可证,并对收费许可证进行年审。
第二十一条 学院所有的收费票据、收据由财务处统一按照国家规定购买、保管 、使用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代领、代开、转借或销毁票据。对违反票据使用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学院将按照《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服务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学院支出主要包括“事业支出”、“科研经费支出”和“结转自筹基建”。“事业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性支出(含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商品服务支出(含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及家庭补助支出(含离休费、退休费、抚恤和生活补贴、助学金、奖学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含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项目下的明细科目按规定执行。“科研经费支出”参照“事业支出”明细执行。“结转自筹基建”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对自筹基建项目的确定,必须根据学院财力可能,坚持审慎稳健原则,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防范财务风险,并按基建规定程序申报批准。
第二十三条 在预算范围内,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开支标准,财务处根据合法、合理、真实、有效的凭证按审核后实际支出数办理报销手续,不得以预算数或计划数列报支出,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涂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巧立名目或弄虚作假,对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财务处按规定拒绝支付或报销。
第二十四条 学院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结合,切块管理、逐级审核审批”的原则,实行 “各级领导一支笔”的审签制度,禁止多头审批。各部门必须指定一名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本部门切块经费的管理审核工作,并到财务处备案,如因工作需要,分管财务的负责人有变动,应及时将变动人员名单报财务处。
第二十五条 对按规定可由院内各系部使用的包干经费支出,应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科学合理有根有据的制定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力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业务招待费反映学院为执行业务和开展业务活动而开支的接待费用。列支招待费必须从严掌握,支出额必须控制在公务费支出预算的2%以下。
第二十七条 物资、设备、材料和工程类支出,符合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实行政府采购,任何人不得自行采购。
第六章 结余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学院收支结余,除专项资金按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事业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规定提取和设置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实行“先提后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透支、占用和挪用。专用基金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修购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
第三十条 专用基金的形成和使用
1、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2、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3、学生奖贷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
4、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及暂付款、借出款项、存货等。
1、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各种银行存款。学院库存现金主要用于日常零星开支,并按照银行核定的限额储存现金,不能超限额储存现金或现金不入账,严禁代保管外单位或个人的现金,做到日清月结,保证库存现金与现金账余额一致。办理现金业务必须遵守《现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
2、 各部门支出要有计划,手续要完备。各类事项支出要按规定批准后,应及时告知财务部门,以便安排落实款项。凡未按批准权限办理的各项各类支出,财务处均有权拒绝付款。
3、票汇的使用。单位急需用大额费用赴外地购物,或因特殊情况急需处理业务时,可使用票汇。
4、 转帐支票的使用。各单位借用转帐支票,须填写借据注明收款单位、用途及金额,一周内到财务处报账。财务部门原则上不签发空头支票。使用人应妥善保管转帐支票,按规定使用,不得丢失或转作他用,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全部自负。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至年末财务结帐期间,暂停签发支票。
5、应收账款及暂付款是学院应收未收,暂时垫付和预付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体现为学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一种债权。个人私用一律不得借用公款。
借款人申请借款,必须有经费来源,按规定程序办理借款审批手续,方可向财务部门申请借款。财会人员对不符合规定、手续不全或无资金来源、超过分配指标的借款,有权拒付,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审批无来源、超预算的借款。
6、各单位负责人在审批暂付款借据时,应签署批准人的姓名。批准人要承担下列责任:证实借款用途和借款金额的真实性;负责监督借款人按照规定使用借款和按照规定期限向财务处结清借款。
7、暂付款原则上必须一事一借,一事一清。要严格坚持“前帐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帐。对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办公及学生用桌椅等,应按固定资产管理。
按财政部规定,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报废与转让以及转为经营性资产,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按《16877太阳集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而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院转让无形资产,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学院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五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院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其目的在于促进科研成果尽快传化为生产力,实现产业化,并为学院发展开辟新的筹资渠道。
学院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和备案。学院原则上不进行对外投资业务。
学院对院办企业进行投资或借款,必须由用款单位写出书面报告,并经院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由主管财务院长签批意见后交财务处执行。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负债是为促进学院树立成本效益观念和风险意识。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账款及暂存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七条 借入款项是指学院因发生借贷行为而形成的负债。学院为了加快发展,可申请借(贷)款,按照"专款专用"原则,投资学院基本建设和购置教学仪器设备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为防范财务风险,实现学院持续稳定发展,必须坚持慎重稳妥原则,进行可行性研究,充分考虑学院偿还能力,严格控制借(贷)款规模,落实还款渠道和计划,并明确学院与资金使用部门的经济责任。
学院申请借(贷)款,与银行签订分期贷款协议,必须经院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将有关会议纪要内容由主管财务院长签批意见后交财务处执行。学院负债情况必须在财务账面上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
第三十八条 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按规定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该类款项的使用权不属于学院。主要包括党团费等,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按学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及财务处的管理要求规范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院要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结清。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及学院财务规定,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财务监督是由监督主体依照国家法规及有关制度为标准,采用一定的方法,对被监督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监察、检查、评价和督导的活动,财务监督是财务管理的重要职能,学院财务应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学院可根据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方式。
第四十一条 学院财会人员有权依照《会计法》及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反映,学院各级领导不得阻挠财务人员行使监督权,对财务人员提出的意见要认真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学院应定期向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等提供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收入支出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三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和资金变动等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学院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应按照教育局和财政局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及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第四十五条 学院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独立核算院办产业财务管理,原则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所相近行业企业的财务制度。
第四十六条 学院的财务档案管理依照河北省财政厅《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于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原《16877太阳集团财务管理办法》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