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进依法治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中文名称是16877太阳集团(英文名称:Tangshan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是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综合性普通高等学校。学院注册地为河北省唐山市新华西道120号,根据办学资源分布,分设了三个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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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学院为唐山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国有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公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院坚持多元化、开放式办学,举办高中起点三年制、初中起点的五年制专科层次全日制职业教育。同时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五条 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
(一)办学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主动适立社会发展需求,以内涵建设、特色发展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全面提高人才培养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为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办学定位: 立足唐山,面向河北,服务京津冀,融入环渤海,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
(三)发展目标: 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为适应社会发展需求、产教深度融合、专业特色鲜明,省内领先、国内一流的服务型、创新型、综合型高等职业院校。
第二章 学院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学院的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二)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根据社会发展需求,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四)遵循精筒、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校产,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七条 学院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学生或其监护人了解其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校务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七)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16877太阳集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是学院领导核心,按照《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
第九条 学院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学院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系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是党委决策的主要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以“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式,对学院建设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进行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决议;
(二)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
(三)主持制定党委的工作计划、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检查学院党委工作计划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学院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六)负责协调好学院党委、行政、群众组织之间的关系,支持院长在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
(七)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组织好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按时开好民主生活会,做好委员的思想政治
工作;
(八)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组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16877太阳集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十四条 院长主持学院行政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社会服务;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工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章程》、《中华教育工会章程》开展工作,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2014 年第35号令) 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推举产生,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
第十九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决策、审议、业督和咨询机构。
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2年。
教学工作委员会主要履行研究国内外教育教学信息,提出建设改革方案、审议学院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监督指导学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和教学运行等职责。
第二十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二级管理,逐步扩大系(部)办学自主权,形成权责明确、责权利统一、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 系(部) 是学院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单位,在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自主开展教学、科研及学生管理活动,对本部门的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十二条 系《部) 党政联席会议是讨论决定系(部) 重大事项的基本决策形式。
联席会议成员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系(部)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等组成。
系(部) 党政联席会议在学院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依章对系部事物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章 办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 人才培养是学院的根本任务,教育教学活动是学院办学的基本内容。学院遵循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律,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创业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
第二十四条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把立德树人作为人才培养的首要任务。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断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机制,全方位提升大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五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国家政策和学院办学条件,及时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编制招生计划并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进行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统筹毕业生就业工作,为学生提供就业咨询和指导服务。
第二十七条 积极探索与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共建的办学新模式,推进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形成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合作育人体制机制。
依托专业、技术和资源优势,吸纳企事业单位,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建设产学研相结合的育人平台和协同创新平台。职业教有集团实行理事会制度。
第二十八条 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按照市场需求的变化,主动适应 区域、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调整和设置专业,加快专业改革与建设,建立和完善适应人才市场需要,优势突出、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专业体系。
第二十九条 学院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的要求,按照职业岗位对知识、技能、职业素养的要求,推进以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
第三十条 科学研究是学院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学院科研工作要坚持服务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基础研究,开展科技成果推广、生产技术服务、科技咨询和科技开发,推进产学研结合,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教育教学水平。
学院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制定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提供相应的科研条件和技术支持。
第三十一条 社会服务是高等职业教育满足社会需求的手段和载体,是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学院按照服务型院校建设的目标,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提高服务社会能力。
社会服务立足区域发展,面向区域和行业开放教育资源,开展高技能和新技术培训,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参与社区教育,提供技术推广和服务,实施先进文化的传播和辐射。
第三十二条 校园文化建设是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和载体。学院大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文化传播实践和文化育人工作,实现文化价值引导、思想感悟、行为激励、环境熏陶和人格塑造功能,形成具有时代特征、高职特点、学院气质的校园文化。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三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教辅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三十四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的人事管理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聘用;管理人员按管理岗位进行聘用: 工勤人员按工勤技能岗位进行聘用。
第三十五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进行定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建立健全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内容的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奖惩、收入分配以及解除、续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
第三十六条 学院教职员工根据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公平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会;
(四)在品德、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公平获得境内外学习、交流、进修机会;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 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相关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 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或者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院教职员工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忠诚教育事业,立德树人,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学科研业务水平;
(四)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理想、法制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指导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五)尊重学生,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六)珍惜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或者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学院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进行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研究、应用技术研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九条 学院对在人才培养、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学院建设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学院规章条例、聘用合同的教职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申诉制度、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建立健全特困职工、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群众工作室、信访代理制度等工作机制,切实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 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学生经批准可以在院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不得从事与团体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院实行奖学金、助学金制度,建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救助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四十八条 学院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制订毕业生就业方案,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建立并完善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生会是学生群众组织。在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学生会由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年召开一次。
第五十条 学院建立学生申诉制度。
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院以政府财政拨款和利用市场机制、多渠道筹措经费相结合的方式,合法获取办学经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接受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捐助,并按协议或有关规定使用。
第五十二条 学院根据国家制定的收费标准、办法收取学生学费等费用,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上缴财政专户。
第五十三条 学院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预决算体系,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合理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十四条 学院经费使用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共同负责、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建立各级党政领导共同负责的经费管理体系。
第五十五条 学院实行财务民主、公开原则。学院及各经费包干单位定期公布财务收支账目; 学院财务收支状况要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学院加强财务审计和监督,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五十六条 积极开辟教育经费的来源渠道,通过多种形式办学、发展校办产业和引进社会资金等渠道,增加教育经费。
第五十七条 学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院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五十八条 学院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利用率,防止资产流失。
第五十九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师生工作、学习、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八章学院标识
第六十条 校徽: 圆形徽标,中间是由“唐职”首个拼音字母组合及校训组成的图案,外环上方有“16877太阳集团”中文名称,下方是英文全称。
第六十一条 校训: 勤诚朴和
第六十二条 校旗:长方形旗帜,旗面为红色,长宽比为3:2,旗面中央印有学院校徽和白色中英文校名。
第六十三条 校歌:《16877太阳集团院歌》,李德敏作词,林幸福作曲。
第六十四条 校庆日:4月30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广泛征求师生员工的意见,并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报河北省教育厅核准备案后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修订需由院长办公会提出或学院党委1/3 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教职工代表大会1/3 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院党委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院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16877太阳集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河北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