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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预防触电、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6877太阳集团关于用水用电管理的暂行规定》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住宿、生活和学习的公共场所,更是人员密度极大的聚居地,涉及公共安全利益和学生生命财产安全,全体学生要牢固树立安全用电意识和节约用电意识,自觉学习和掌握用电常识,做到安全用电、节约用电,防止因用电不当而引发触电或火灾等事故。
第二条 全体学生应爱护用电设施,当宿舍发生供电线路故障时,如电线损坏、裸露、漏电等现象,应及时报告学生宿舍管理员或辅导员、班主任,并由其上报后勤管理处等有关部门进行更换或维修,严禁私自处理。
第三条 任何学生不得在宿舍及宿舍公共区域内擅自拆除、迁移、增设宿舍内的供电线路及设施;严禁破坏楼内的供电线槽(盒)和供电电缆;不得私自安装灯头;不得拆修配电设施等。严禁在宿舍区使用“三无”(无中文标识、无厂名、无厂址)产品和自制的用电设备。
第四条 严禁将插线板及各种电器放在床上。除学校配备的电器外,学生宿舍内可以使用功率600瓦以下的用电设备,包括充电器、笔记本电脑、台灯、收录机等。以上电器均须从正规渠道购买且为通过3C认证的合格产品,其它用电设备一律禁止存放和使用。当宿舍使用功率大于600瓦的电器时,供电系统将自动断电,电器拔除后1分钟自动恢复供电,如不停止使用,将会出现重复断电送电现象,导致宿舍不能正常用电或电器损坏。
第五条 学生宿舍内禁止使用阻性负载的电器,如:热得快、电热炉、电熨斗、电热毯、电热杯、电暖宝、电取暖器、电吹风、电磁炉、电热水器、直发器、微波炉、电饭煲、电榨汁机、空调以及其它可能导致超负荷用电、安全系数较低以及与宿舍功能不相适应、妨碍水电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电器。一经发现,无论正在使用与否,一律交由学生所在系负责代为保管,并视情节,根据校规给予当事人处分,态度恶劣或发现再次使用者,加重处理。
第六条 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的常规管理和督查:
(一)各系应将学生安全用电行为的教育、管理工作列入学生日常安全教育范畴,定期采用各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用电教育,同时要重视学生安全员、宿舍长的培训,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二)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由系辅导员、宿舍管理员和学生安全员和宿舍长共同管理, 学生处、保卫处和后勤处负责组织督查,督查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进入学生宿舍进行安全用电检查。
(三)各楼宿舍管理员、各系学生安全员、宿舍长,应对违规电器认真检查,一旦发现,立即报告辅导员、班主任;各系应根据宿舍管理员、学生安全员和宿舍长的报告,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使用违规电器的行为。
第七条 宿舍内做到人走灯灭。各种用电设备使用完毕后须及时切断电源,不得长时间通电。不得在无人使用时让电器处于通电状态,如遇停电及其他特殊情况,应及时拔除电源,养成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的良好习惯。
第八条 因安全用电意识淡薄或用电不当而造成事故者,除承担赔偿责任外,视情节后果轻重依据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