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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一、建立评审工作组织机构
1、成立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
组 长:学院主要领导
副组长:主管院领导
成 员:学生处长,教务处长,财务处长,纪委主任,团委书记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挂靠学生处),具体负责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2、各系成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系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系主任任副组长,党总支副书记、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任成员。系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班级评审工作小组做好各班的初步评审工作。
3、各班成立评审工作小组
班主任任组长,20%的学生代表任成员(包括非参评班、团干部及学生代表)。
二、名额分配及奖励资助标准
1、名额分配
根据上级分配给我院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学院根据各系人数测算后分配。
2、奖励资助标准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每生每年8000元。
三、评选范围
国家奖学金评选范围: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高职学生和五年制高职阶段的学生。
四、评选条件
1、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⑴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⑵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⑶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⑷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0%(即不得大于或等于10%)。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评审原则
1、评审国家奖学金必须按照文件精神,所推荐学生必须是特别优秀的学生;
2、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3、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也可申请享受国家助学金。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六、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
按照学院下发的名额,各系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依据评审条件,评选出获奖学生,并在系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班级评审小组评审意见需全部小组成员签字后留各系待查),无异议后,上报院学生处(系评审小组评审意见需主要领导签字后盖系章上报),待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
七、具体要求
1、各系领导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2、认真学习上级文件,理解文件精神,严格按文件要求办。一定要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一定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3、在评审过程中,禁止平分,禁止违反文件精神搞创新,禁止走后门、送人情,凡弄虚作假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对正在实习的学生,要召集到学校,讲清文件精神,面对面地组织评议,然后确定初步人选。
5、各系一定要对获奖学生的姓名、学号及身份证号码,进行认真审核,确保 “零”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