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一、建立评审工作组织机构
1、成立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
组长:学院主要领导
副组长:主管院领导
成员:学生处长,教务处长,财务处长,纪委主任,团委书记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挂靠学生处),具体负责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2、各系成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系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系主任任副组长,党总支副书记、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任成员。系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班级评审工作小组做好各班的初步评审工作。
3、各班成立评审工作小组
班主任任组长,20%的学生代表任成员(包括非参评班、团干部及学生代表)。
二、名额分配及奖励资助标准
1、名额分配
根据上级分配给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学院根据各系人数测算后分配。
2、奖励资助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每生每年5000元。
三、评选范围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范围: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高职学生和2015级五年制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格:
⑴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手机、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⑵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⑶有长期吸烟和酗酒行为的;
⑷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的;
⑸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五、评审原则
1、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文件精神,所推荐学生必须是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3、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也可申请享受国家助学金。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六、评审程序
按照学院下发的名额,各系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班贫困生人数,将名额分配到学生各班,班级评审工作小组,依据评审条件,评选出获奖学生,在班内公示无异议后(班级评审小组评审意见需班主任和不少于三名学生签字后留各系待查),报系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系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院学生处(系评审小组评审意见需主要领导签字后盖系章上报),待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
七、具体要求
1、各系领导要高度重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2、认真学习上级文件,理解文件精神,严格按文件要求办。一定要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一定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3、评审过程中,禁止平分,禁止违反文件精神搞创新,禁止走后门、送人情,凡弄虚作假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对正在实习的学生,要召集到学校,讲清文件精神,面对面地组织评议,然后确定初步人选。
5、各系一定要对获奖学生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进行认真审核,确保“零”失误。
6、各系分别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同时报送评审结果(各一份),纸张统一使用A4大小,电子表格必须使用Excel格式。电子版内容包括: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评审小组评审意见。
二○一九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