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服兵役学费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在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根据《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11〕5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资助。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中在校生指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五年高职后两年)学生。
第四条 被批准入伍的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能够完成学业具备毕业资格的,按照应届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办理;暂不能够完成学业不具备毕业资格的,按照本办法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办理。毕业资格认定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
第二章 补偿、代偿和资助的标准、年限及方式
第五条 每名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计算,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六条 应征入伍的在校生退役复学后,可以按规定申请获得学费资助。
申请学费资助的退役复学的学生每学年资助学费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每学年学费标准高于8000元的,按照8000元的金额进行资助;每学年学费标准低于8000元的,按照实际学费收费金额进行资助。
第七条 专科(含五年高职后两年)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年限标准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应达到的学制规定年限,即是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学制规定年限,即是学费资助的年限。
第八条 对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学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退役复学后学生学费资助,实行一次性申请、一次性审批,经费一次性资助。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每年10月15日前,应征报名的在校生登录大学生网上预征报名系统,填写相关信息,下载打印《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各2份(该表是在征兵网上注册后打印出来,手写表格省教育厅不受理)。
(二)学生持《申请表》到财务处核实交费情况,签字、盖章。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签字、盖章。
(三)学校盖章完毕后,持《申请表》到征兵部门签字、盖章。
(四)所有章盖完后,将该《申请表》、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上交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
(五)在校期间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还需要向学校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校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在校生,还需要向学校提供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第十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生,退役复学后,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资助:
(一)每年退役复学的在校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院提出学费资助申请,填写并提交《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程序参考第九条)。
(二)院(系)收到上述材料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将在规定时间内汇总并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及时反馈给各院(系)。
(三)对于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收到补偿金后到银行还款,并向学院提供银行开具的还款证明或相关证据。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在校生,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补偿代偿资格的在校生,如退回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退回学生返回学校继续学习,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院收回,并交还河北省学生资助中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在部队服义务兵役的在校生,退役后可申请学费资助。对于其入伍前已经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不再进行补偿或代偿。另2015年后应征入伍士官适用此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