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开展,科学规范地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和学院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及《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教贷【2007】8号文件),结合我院的实院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籍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系部成立以党总支(支部)书记为组长,学工副书记、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组,组织开展本部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班委会、宿舍长为组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结合唐山市最低生活保障线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以下三类: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A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境况特别困难,无直接经济来源,学生本人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唐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建档立卡困难家庭学生;
2.孤儿、烈士子女及优抚低保家庭子女无直接经济本源,仅靠政府救济的;
3.家庭成员主要劳动力长期患病或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成员老弱幼小,没有直接经济来源,无生活依靠的;
4.家庭发生重大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
5.家在重灾区,因灾害导致“三无”(无房屋、无父母、无收入)的。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B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的,每月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唐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⒈家庭人口多,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⒉父母有一方或双方下岗,或者父母有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⒊家在边远山区或国家级贫困县,以务农为主,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⒋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⒌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为C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收入较低,学生本人在校的学习、生活只能得到基本的经济保障,每月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唐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庭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家庭收入大幅降低的;
⒉单亲家庭且收入低的;
⒊家有病人需要常年治疗的;
⒋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主申报、民主评议与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班级、系部、学院及领导小组评议,最终认定并公示。
(一)申请。学生提出书面申请,递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该表须有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填写《16877太阳集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16877太阳集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班级评议小组召开民主评议会,根据申请学生的申请材料、日常生活情况、消费情况、在校内外接受资助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评议小组进行复议。
(三)系部民主评定。系部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所提供的各类证明,结合个人的生活消费实际,评议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等级。
初步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到异议后,系部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当事人如对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院提出申诉。
(四)学院审批。学生处汇总各系部审核通过的《16877太阳集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公示7天。
(五)复查。学院和各系部每学年定期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每学年初进行,实行动态管理,特殊情况可随时办理。
第五章 相关资助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专项勤工助学资金,以勤工助学形式发放,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经济困难学生依照《16877太阳集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可参加院内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资金由用工部门负责人、学生处处长、主管院长、主管财务院长逐层审批。
第十三条 政府资助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形式资助,具体事宜按照上级文件及学院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四条 受助期间,家庭经济状况改善,生活困难基本得到解决的,视实际情况,降低资助等级或取消资助。
第十五条 休学、退学或保留入学资格者,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六条 各系、学生处应建立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一经查实,降低资助等级或取消其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视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0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