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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30  查看次数:

一、申请对象

1.“16877太阳集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中的学生。

2.下列人员申请优先:

1)烈属子女、孤儿、单亲家庭子女以及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

2)因自然灾害或家庭变故造成的临时困难学生。

3)符合岗位要求、具有一定特长的学生。

3.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院不安排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1)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2)学习成绩较差,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

3)曾因工作不认真,被用工单位考核为不合格而予以辞退的;

4)曾安排过勤工助学岗位,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

5)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二、上岗程序

1.招聘。经过批准设岗的部门将本单位岗位信息报送学生处,由学生处统一做好招聘宣传等服务工作。

2.应聘。符合条件的学生持学生证、课程表、个人中国银行卡到本人所在系递交《勤工助学申请表》。

3.面试。用工单位对应聘学生进行面试,预选后报学生处批准、备案。

4.上岗。达成意向后学生经用工单位培训后方可上岗。

5.临时性工作岗位招聘学生,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即可上岗。

6.每位学生每学年只可以申请1个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

三、考核办法

1.参加院内勤工助学的学生由用工单位负责日常的管理和考核,考核按月进行。

2.用工单位应对上岗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指导,明确其岗位职责和要求,对其上岗期间的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质量、遵章守纪等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记录,作为确定考核等级的依据。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等。考核结果作为工资发放及评优奖励的依据。

四、工资发放

1.勤工助学工资报表由用工单位上报、学生处汇总审核、财务处发放,经考核为合格以上者发放当月全额工资;有违反管理规定或考核不合格者,视具体情况扣减当月工资。

2.院内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工资应按月发放,根据考核结果,由用工单位于次月第3个工作日将《勤工助学工资报表》报学生处(《报表》应如实填写学生的所在系、姓名、班级、学号、岗位所属部门、银行卡号、工作小时数、当月工资金额);临时岗位的报酬在其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造表报批。

五、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1.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必须利用课余时间,参加院内勤工助学工作活动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每小时工资不低于12元人民币。

2.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我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3.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六、岗位辞职及岗位辞退

1.上岗学生须按约定的期限工作。因特殊原因需终止勤工助学,须提前一周向用工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并有新的勤工助学学生到岗后方可终止工作,学生不得擅自转让勤工助学岗位,否则取消转让双方勤工助学资格,一年内不再安排新的岗位。

2.凡连续2个月考核不合格或在勤工助学期间违反校纪校规者,用工单位应将其辞退,一年内不再安排新的岗位。

七、具体事宜详见唐职院字[2019]11号文件。

八、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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