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党字〔2019〕6号
中共16877太阳集团委员会
16877太阳集团
关于印发《16877太阳集团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党委)、系部(学院)、直属机构、群团组织:
《16877太阳集团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已经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16877太阳集团委员会
16877太阳集团
2019年4月17日
16877太阳集团
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和《中共16877太阳集团委员会 16877太阳集团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工,包括事业编制人员、非事业编制人员和校外兼职教师、各类特聘人员、荣誉(名誉)教职人员、进修教师等。
二、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一)政治纪律方面
1.在公开场合或在网站、微信(群)、微博(群)、贴吧(群)、支付宝群、QQ(群)等各类社交媒体或互联网群组等平台上,散布违反宪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或妄议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发布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言论;
2.危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生和学院合法权益;
3.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4.违反保密制度,泄露国家机密;
5.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宣传、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6.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二)教育教学方面
1.在课堂教学、学术讲座、研讨会、论坛等教育教学活动中有对抗中央、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在课堂教学和科研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3.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4.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及从事对学生身心健康成长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5.未经学院批准,随意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
6.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评卷)公平、公正的行为。
7.其他有违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学术道德方面
1.伪造学历、学位、资历和成果等;
2.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3.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和教育教学成果,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等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4.成果发表时署名不当或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5.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科学研究活动,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
6.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或学术造假;
7.在职称评审、考核奖惩、待遇贡献等活动中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恶意诋毁他人等。
8.其他有违学术道德的行为。
(四)工作和生活作风方面
1.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2.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3.作为互联网群组(群聊)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法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违规使用办公平台发布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4.工作不负责任、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拒不接受分配的其它工作;
5.违反工作纪律,旷工;
6.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上述活动。
7.其他有违工作和生活纪律的行为。
(五)廉洁从教从业方面
1.在招生、招聘、评审、考试(评卷)、推优(评模)、评先、入党、选拔班干部、就业、奖(助、贷、补)学金评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2.利用职务之便,指使学生或家长为自己办理私事,索要或收受学生或家长的土特产、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或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等休闲娱乐活动;
3.利用对学生的影响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形式向学生、家长推销推介商品或服务活动牟利;
4.擅自向学生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5.违反学院规定,未经学院批准的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6.其他有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
三、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
(一)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学院各职能部门、各系(部)为师德失范行为案件举报受理部门和调查取证部门。人事处、组织部、宣传部、教务处、监察审计处、工会、科技处、学术委员会等部门和组织为复核部门,学院纪委为监督机构。
1.受理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人事处和监察审计处,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职工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2.调查核实结束,受理部门将取证事实报人事处;
3.人事处会同组织部、宣传部、教务处、监察审计处、工会、科技处、学术委员会等部门和组织对举报案件进行复核,复核时须听取教职工本人陈述和申辩;
4.根据复核结果,人事处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院。其中,失范行为人是党员的,由纪委提出党纪处分意见。属于学术范围的,征求学院学术委员会鉴定意见;
5.分管业务院领导和分管人事院领导共同审批处理意见,或视案件严重程度,根据议事规则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学院党委会审议决定;
6.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
7.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事处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复核和答复;
8.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其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均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二)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
1.教职工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2.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3.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对违反师德规范,出现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教职工,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职称评审、职务提升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同时按照学院规定减免奖励性绩效工资。
(1)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
(2)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同时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培训进修、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3)情节较重的,除给予上述处理外,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4)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给予相应处分外,还要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5)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对师德失范的外聘教师予以解聘,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对师德失范的编外人员给予辞退。
四、实行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一)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人事部门牵头、系(部)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学院将师德建设列为中层部门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需向学院分别做出检讨,由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同时按照学院规定减免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