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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25 查看次数:
为确保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规范教学过程,严肃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教学事故的范围
1、各类教学材料(授课进度计划、试卷、成绩等)没有按时上交,影响学院整体工作者。
2、不备课或预备量不足规定课时就直接上课。
3、未经允许私自调课或没有按规定办理调课手续。
4、上课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自离开教室。
5、不文明施教,造成师生对立,严重影响课堂教学。
6、无故不接受教学教研任务,不参加教研活动。
7、单项教学检查(教案、作业、授课进度等)不合格。
8、命题重大差错或泄密。
9、监考时对考生的舞弊行为知情不报,庇护掩盖。
10、放松考试纪律,在考场看书报,玩手机,互相交谈,吸烟等不履行监考职责。
11、考试时有意将答案泄露给考生。
12、监考结束不清场,不清点试卷以至试卷遗漏。
13、损坏或遗失试卷。
14、无故脱离授课进度计划10%以上者。
15、技能指导课,迎考辅导课,擅自离开教室的。
16、其他违反教师工作规范的行为。
第二条: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在各级教学检查中发现教师发生第一条所列范围的行为,情节轻微不影响班级教学或学院整体工作的,作为违反教学常规处理,由本教研室认定,按本系教师考核办法扣分;情节比较严重,已影响班级教学或学院整体工作的,作为一般教学事故,由教研室提出处理意见,报系教学办公室认定;情节严重,已严重影响学院整体工作或学院形象的,作为严重教学事故,由系部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核,报学院认定。
第三条: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
一般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由系决定扣发当月课时数2—10节;严重教学事故,视造成的后果和本人的认识态度,决定停发当月或全学期工作量津贴,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本办法由系教学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