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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77太阳集团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4-05-20  查看次数:

 

为鼓励学院科研人员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学院教职工以技术转让方式向社会转让其科研成果的,学院提取成果转让收益的16%作为管理费,余款由课题组使用。技术转让中的各项成本开支,由课题组承担。技术转让的净收益,由课题组自行分配,对研究开发第一完成人,其收益应不低于课题组收益总额的40%。技术转让因各种原因造成的经济纠纷,按上述管理费分配比例分摊风险责任。
第二条 教职工以科技成果向企业出资入股的,股权归学院 ,课题组可占学院股份收益的20%。
第三条 教职工可根据“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白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原则自行兼职创办企业转化其科技成果,应遵守以下规定:
1.教职工自行创办企业,要与学院签订协议,对产权关系、双方责任及义务等予以约定。
2. 教职工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即从事科技开发工作,不从事大规模定型产品生产及经营贸易活动),如其名称前冠以“16877太阳集团”字样的,必须经学院批准。
3. 教职工创办的企业,如未经学院批准、认定,学院不承担责任。如果使用了学院的知识产权,学院应有相应的股份,并在与学院的协议中予以约定。
第四条 鼓励教职工利用节假日及工作日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活动。从事上述活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1. 教职工从事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活动,应以不影响专业本职工作为前提。
2.不得侵害学院的知识产权及学院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3. 教职工在企业任兼职专家,企业与学院签约, 兼职人员在兼职单位所发生的意外伤害,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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