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77太阳集团教材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2019-08-31 查看次数:
教材选用必须坚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审核把关,保证选用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与管理
为确保教材供应质量和提高课前到书率,全院所有教材的征订和发放统一由教务处负责,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向学生征订发放教材。
二、教材选用与征订
1.教材选用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学生树立正确思想认识,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育人为本。杜绝有意识形态问题的教材进入课堂。
2.优先选用教育部规划、行业部委统编、校企合作开发的优秀精品教材;选用教材中,近三年出版(包括修订再版)的教材必须达到80%以上。杜绝使用质劣包销的教材。
3.教材选用应保持一定稳定性、严肃性
⑴ 采用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应选用同一版本的教材;同一门课程只用一种教材;每种教材每次只征订一届学生用书量,教材发放后其剩余部分,及时退书避免浪费。
⑵对一经选用并且已经征订的教材,教研室不得因人事变动或其它原因随意更改。对已经选用但未经征订的教材,如确有特殊情况需更改,必须按教材选用程序重新申报。
⑶未经教务处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教材或参考资料。
⑷经学院同意参加编写的教材,如符合教材选用的原则和标准,可以征订一届学生的用书量。
三、教材选用程序
教材选用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依据教材选用原则,各级单位主要从教材选用的意识形态及学术质量两方面进行审查管理。
学院教务部对教材选用负主体责任,具体负责全院教材的选用管理及监督。各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教材的遴选和审定。各单位必须成立教材选用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担任组长,行政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相关领导班子成员、骨干教师任组员。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教材的选用进行意识形态上的把关,系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课程负责人、开课教师是教材选用的直接责任人,对教材的意识形态和学术水平进行自查。各系部党组织对本单位在教材选用的意识形态审核工作上负有主体责任。
教材选用的具体程序是:
1.教师征订教材,须先填写“征订教材申请表”,经教研室,系部审核同意后,交教务处审核。
2.教务处按照教学计划和所掌握的教材征订信息、使用教材学生的实际人数等多种因素来确定征订教材的种类与数量,并将信息反馈给有关部门和教师,与其协商,共同搞好教材征订工作。
3.各教研室、系部在每年5月和11月向教务处提出下学期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征订教材申请计划,不能漏订、错订某一门课程的教材。
4.如由出版、供货等原因造成所征订教材无货源时,教务处教材管理人员及时与相应系部沟通,重新选定,不允许翻版印刷。
四、自编教材、讲义的申报程序
凡列入学院教学计划中的课程需编写教材、讲义的按以下程序申报:
1.必须在开课时间提前一学期或以上申报。
2.由主编教师向教研室、系部提出教材编写报告后,到教务处领取并填写《教材编写申请表》,经所在教研室、系部负责人组织论证同意后,报教务处组织审批,统一印刷。
五、教材的发放
(一)教师用书
1.任课教师和教辅人员可领取本课程教材和实验指导不能超过一册,外聘教师可领取任课教材一册,同一套教材均不得重复领取。
2.跨教研室或跨学科的教学用书,需经教务处批准方可领用。
3.教师听非本教研室的课程,行政人员听课不能领用教材。
4.教务处只负责发放与学生选用教材一致的教师用教材,不负责预定其他备课用教材或参考资料。各部门各教研室自行采购教学参考书,费用自负。
5.学院教学督导检查人员听课及检查教学工作中,如需使用教材,到教务处办理借用手续,用后归还。
6.凡作为教学资料赠送给有关教学、实习单位的教材(包括自编教材、讲义),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领取。
(二)学生用书
1.为加强教材管理,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全院各专业学生的必修课、选修课教材均由教务处统一征订及发放。
2.学生改选其他专业或课程,原选课程的教材不能退回。已注册的学生退学时,只退回剩余部分的教材费。
3.学生毕业时,根据学生领书登记册的统计情况,以及各学年的缴费收据凭证或发票,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由书商与教务处共同负责结算工作。
六、收费方法
教材费于教材发放时以班为单位由中标的教材供应单位统一收取。
七、教材报废
1.因教材使用单位工作失误、计划不周等原因造成教材报废,由教务处报有关领导批准,通知财务处从责任系部教学经费中扣除该款,转至学生教材款。
2.因学科调整、招生培养计划变更等非人为因素造成教材报废,由教务处报请有关领导批准,从财务处支付相应款项。
3.因教材管理及采购人员失误、失职等原因造成教材报废及重大失误,由主管领导负责核实,追究本人责任。
八、本规定自修订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