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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77太阳集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9-08-31  查看次数: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教学改革,强化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学院成立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的常设教学机构,是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审议、咨询、指导的专家组织。
第三条 工作职责
1、研究学院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设和改革方案;
2、审议学院的专业设置,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等教学基本建设规划并指导其建设
3监督、指导全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教学运行情况,对加强全院教风、学风建设,完善教学管理体制,教学管理措施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提出建议;
4收集国内外教学改革信息、资料,研究国内外教学思想,教学动态,反映院内外教学情况和意见;
5、接受学院委托,开展专题调研工作;
6、定期举行工作会议。
第四条 人员组成
1、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秘书长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2、委员一般由直接从事教学及管理工作,治学严谨,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从全局出发全面考虑学院教学工作,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教师、干部兼职组成
3、委员实行院长聘任制,每届任期两年。委员会候选人由各系部党政领导推荐,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聘任。因人事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成员调整。
4、学院教务处为本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
第五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采取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决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其决策结果方为有效。
第六条 各系部相应成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分会,负责本系部重大教学事项的审议工作。分会主任委员一般由系部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00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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