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77太阳集团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31 查看次数:
为了认真落实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意见》,促进我院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工作安排如下:
一、 独生子女父母十元奖金
独生子女父母奖金由原来每人每月不低于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0元,资金发放由财政局根据有关文件执行。
二、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夫妻各一千元奖励
(一) 资格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对照《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各项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夫妻资格确认表》,连同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交学校计划生育工作办公室。
2、单位审核。学院计生办负责对申请人的婚育状况、申请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10天。公示期间群众无异议的奖励对象,由学院主管领导签字。按照市文件精神,奖励对象每年于5月1日至31日(2006年12月1日至31日)报批。将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夫妻奖励审批表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组卷后依次报市级人口计划生育和财政部门。
3、市级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确认。首先由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上报的个人资料进行确认后报市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再返回学校(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发放奖励金。
(二)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另一方属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所在单位支付。但应出具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行政部门提供的无业状况证明、婚育状况证明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证明材料。由学校调查核实后张榜公示10天。公示期间群众无异议的,由学校主管领导签字报批。
(三)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已申请办理了《第二个子女生育证》且未生育的,填写《退二胎指标申请表》后退回生育证,并保证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凭“退指标手续”也可以享受此奖励。
(四)已经申请退二胎生育指标并领取奖励的,如果再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时要先行全部退回该奖励。
(五)奖励对象个人资料由学校计生办负责建立档案并保管。
三、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每人三千元奖励
(一)资格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独生子女父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审批表》,如实填写个人婚育状况,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证等证明材料。
2、单位审核。学校计生办负责对其证明材料调查核实,并在院内张榜公示10天。公示期间群众无异议的奖励对象,由学院主管领导签字。按照市文件精神,学院于每年5月1日至31日(2006年12月1日至31日)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审批表》依次报市级人事部门、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分别签署意见后将个人档案返回学校(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发放奖励金。
(二)奖励对象个人资料由学校计生办负责建立档案并保管。
四、奖励工作的几点要求
1、奖励工作政策性强、责任重,直接关系到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有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搞好调查审核工作。
2、请各系部、处室按照通知精神,将文件及有关政策传达到每一个教职工,做到不漏一人,对号入座,并结合个人的实际情况做好申请填表工作。
3、教职工应按要求准备好各种证明材料,实事求是地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审批表》,填写时一律用钢笔,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书写,以备审核存档。
4、根据市文件精神,对奖励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虚报、冒领奖励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时间要求。2006年12月申报奖励的人员,务于12月15日前将个人资料整理好,由各系部、处室负责收集并统一上报学校计生办,以备审核报批。(以后每年申报奖励的人员应于5月15日前将个人资料上报学校计生办)
二00六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1、《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政策摘要
2、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夫妻奖励审批表
3、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