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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16877太阳集团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2-06-22  查看次数:
为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推进干部人事档案集中化、规范化、数字化建设,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的通知》(中组发〔20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全院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体制机制,明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总体要求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要紧紧围绕组织、人事工作中心任务,坚持问题导向,突出从严管理,加强内容建设,提高利用水平,为组织、人事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干部人事档案信息服务。
要全面认识、谋划、推进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增强档案意识,落实档案责任。加强制度建设,堵塞漏洞,规范管理,使档案管理各项工作、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建立起一套科学规范、完整统一、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体系。
要突出档案政治内容建设。及时收集、形成反映干部在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等方面的材料,为衡量识别干部的政治素质提供可靠依据。加强对干部在贯彻落实重大方针政策、干事创业等方面材料的收集,为知事识人、依事择人提供重要参考。
二、严格规范程序,加强干部人事档案日常管理
强化档案日常管理,在形成、使用、管理各环节落实档案责任,确保有关制度执行到位。
档案材料形成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认真核对有关信息,确保归档材料真实准确、规范完整,杜绝假材料。建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机制,明确专人收集送交,在材料形成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要求送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履行移交手续,确保档案材料收集齐全,归档及时。
档案使用部门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私自涂改、圈划、污损、抽取、撤换、增减档案材料。借阅的档案要严格保密、妥善保存、限期归还;严禁擅自转借。
档案管理部门要认真负责地收集、整理并逐份审核归档材料,经审核不完整、不规范、不属归档范围的材料不予接收。凡属于应归入干部人事档案的材料,均应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文件改版涉及干部人事档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2〕28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要求进行整理立卷。严格落实查借阅审批手续和登记制度,手续不完整、不规范的不予提供查借阅。查借阅归还的档案要逐卷逐页审核。严格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必须按规定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转递单》,并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严禁将档案交个人自带或转递。档案管理部门要发挥主体作用,增强服务意识,加强与档案形成部门、使用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既从严管理档案,又积极提供利用。
三、坚持从严把关,健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机制
加强干部人事档案全面审核,实现档案审核常态化。组织、人事部门要参照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印发的《新任省管干部档案审核控收标准(试行)》(冀组通字〔2010〕38号)要求,确保接收的干部档案审核有据、报送及时、内容真实、材料齐全、手续完备、整理合规,不符合要求的档案一律不予接收,防止档案“带病入库”。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谁管理、谁把关,谁考察、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对拟选拔任用干部、交流任职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和新进干部队伍人员的档案进行任前审核。重点审核干部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身份、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等重要信息。发现档案涂改、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的,要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并停止任职录用程序。凡涉及更改“三龄二历一身份”的,先专题汇报、专题研究,再决定任免。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在办理干部录用、任免等事项时,对干部的出生日期进行认真核对、确保无误,凡已经组织认定而干部本人又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严格审核干部任前公示信息。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严格审核干部任前公示信息的通知》(组厅字〔2012〕36号)要求,干部选任部门要认真审核干部任前公示信息,发现有疑义的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不得公示;经查核没有问题但有特殊情况可能引起公众质疑的,公示时应作必要说明。
坚持公平公正、从严从实、集体研究、组织认定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切实做好档案中问题的认定处理工作,存疑必查、有错必纠,坚决落实中组部“避免重复得利、防止继续得利”的要求,对一些复杂问题特别是历史遗留问题,在认真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综合研判,从严掌握,决不允许利用虚假档案信息谋取个人利益。
四、强化诚信意识,严肃查处档案涂改造假行为
教育和引导各级干部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严肃对待个人档案。建立《干部人事档案诚信负面记录清单》制度,凡干部档案重要信息材料涂改、缺失、造假、涉嫌造假的均要记入《干部人事档案诚信负面记录清单》,报主管领导审阅后,送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参考。
实行干部人事档案重大责任追究和责任人员重点管理制度。档案涂改、造假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令第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组织、人事干部参与弄虚作假的,不得继续从事组织、人事工作。档案涉嫌造假、经组织调查一时难以查清的,要记录在案重点管理,未查清前不得提拔或重用。干部重要信息存在涂改或真实性存疑的,干部本人要做出说明。虚报、瞒报、迟报档案问题或干扰阻挠组织调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干部人事档案涂改造假的典型案例,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警示、教育和要求各级干部诚信立身、敬畏制度,如实填写有关材料,确保档案信息真实准确。
五、强化服务意识,推进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
按照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化工作的通知》(组厅字〔2020〕13号)要求,根据省市委部署,坚持需求导向,积极稳妥地推进数字档案工作。坚持先明确标准后立项,先审核档案后扫描,严格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流程制作数字档案。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设立专项经费,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为档案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保障。
拓展干部人事档案信息收集范围和渠道,做好信息的深度开发利用,支持和鼓励组织、人事部门运用新技术,研究新方法,提高档案信息的使用率,为干部工作和人才工作提供更加全面、准确、鲜活的档案信息服务。
六、选优配强队伍,加强组织领导和队伍水平
切实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放在组织、人事工作全局中去谋划和推进。组织、人事部门要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形成好、管理好、使用好干部人事档案,提高档案工作整体水平。
加强干部人事档案工作队伍建设。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选好配强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及时充实力量、优化结构,保持档案工作队伍相对稳定。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坚决抵制利用干部人事档案谋取个人私利的不正之风。全面加强档案管理和档案审核,实现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化和档案审核工作常态化。强化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采取专题培训、在线学习、网络答题等多种方式认真解读《条例》,使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和要求。通过交流研讨、互查互访、课题研究等多种方式提升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的培养,强化党性教育和纪律约束,关注他们的成长进步,对工作时间较长、成绩显著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予以重用。及时帮助解决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建设一支严谨求实、爱岗敬业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人事档案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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