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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23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加强对众创空间的建设与管理,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现结合我市众创空间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唐山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作为针对早期创业的重要服务载体,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和创业团队、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三条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以创客团队和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提供创业场地、设备设施、宽带网络、商务服务、人才培训、融资服务等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二章 市级众创空间的认定
第四条 申请认定唐山市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营主体在唐山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众创空间发展方向明确,服务创新创业,实际运营时间满1年(含)以上,由具有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运营管理。
(二)众创空间服务场地产权明晰,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手续齐全,具备合法使用的资格,服务流程规范,财务收支、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拥有300平米以上可自主支配的场地,场地面积与众创空间发展需求相适应,面向入驻企业和团队提供免费或相对较低成本的办公条件;众创空间的场地面积应相对独立,不得与所在的孵化器等机构场地面积重复
(四)拥有通讯网络、多媒体以及展示室、线上平台、路演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
(五)与众创空间签署入驻协议的企业和团队不少于10个,入驻企业、创新团队应是处于创业期的科技类和创意设计类及其相关产业,研发、经营项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现代服务业要求,且(众创空间成立后)为创客团队、企业提供专业服务不少于10个案例。
(六)拥有与众创空间发展规模相适应的管理运营团队和运营管理制度,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不低于50%;与众创空间发展具有密切联系、专业配置合理的创业导师达到8名以上。
(七)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50万元以上;与金融、风(创)投机构、贷款担保公司等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联系,有明确的资金管理办法和合作协议,共同扶持在孵企业(团队)发展。
(八)能够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创业辅导、教育培训、创业融资、项目对接、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研发设计、成果转化等服务,服务项目在3个方面以上,每年开展各类相关活动10次以上。
第五条 市级众创空间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一)《唐山市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
(二)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科技主管部门的现场核查推荐意见。
(四)唐山市众创空间建设运营报告。
(五)附件:
1. 众创空间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众创空间所用场地产权证明。场地属自有的,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需提供房产证明和租赁合同、与产权方相关协议复印件
3. 管理机构设置、运营管理制度(入驻、毕业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考核评价办法、统计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4. 公共服务设施证明材料。
5. 入驻的企业和团队汇总表及入驻协议,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材料。
6. 管理团队人员名单、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含学历、相关培训经历等)及社保缴费清单,创业导师名单(含所在单位,现从事专业,创业辅导资质等)及相关合作协议。
7. 运营单位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如:存款证明、设立孵化资金的文件、孵化资金管理办法等),与风(创)投机构、贷款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协议。
8.开展创业培训、融资对接、知识产权服务、成果转化等活动汇总表,以及活动通知、照片等佐证材料。
9. 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请市级众创空间的基本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审查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二)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初核,提出初核意见;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考察,提出评审意见,评审合格的经市科技局党组会研究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认定。被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的单位,其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
 
第三章 市级众创空间监督管理
第七条 励和支持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加强众创空间建设,引导众创空间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为入驻企业和创业团队发展提供支撑。
第八条 支持众创空间与专业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提升管理团队综合水平,不断丰富拓展众创空间服务能力。
第九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众创空间管理和促进发展等工作,掌握建设发展动态,对众创空间建设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科技主管部门为本辖区内众创空间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条 众创空间应积极协助入孵创新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财务管理、纳税申报、知识产权申请等服务,每年6月和12月报送众创空间建设运营报告。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视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给予一年时间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众创空间资格。
第十二条 已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有严重失信等行为的,直接取消其市级众创空间资格。
第十三条 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对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的单位,经市科技局查实后,取消其众创空间资格,责令其退回相应财政补贴,并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五年内不再受理其众创空间认定申请和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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