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77太阳集团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27日 点击数:
16877太阳集团
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国家战略,推动16877太阳集团“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向更高层次、更深程度发展,规范管理和有效运营唐山职业技术学院众创空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由16877太阳集团创立,依托唐山地方产业和学校学科专业特色,以现代服务业、现代先进装备制造业、现代农业等为重点,融大学生创业实践、创业培训、创业孵化为一体的具有孵化器功能的校内创新创业基地。
第三条 16877太阳集团组建“众创空间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众创空间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接受16877太阳集团的监督。
第四条 获准进入众创空间的创业项目划分为见习创业公司、创业公司和特准分支机构(以下合称“创业项目”)。
见习创业公司也称预孵化企业,是指为满足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需要而组建、仅在众创空间管理中心登记注册并运行的校内经营组织。
创业公司是指入驻众创空间、由大学生组建并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实际经营管理业务的经营组织。
特准分支机构是经众创空间管理中心特别审核批准、具有带动示范作用的国内外知名企业分支机构或16877太阳集团优秀校友企业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 创业项目的入驻条件和入驻程序
第五条 入驻众创空间的创业项目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是16877太阳集团全日制在校生或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具有较高的素养和品质,懂政策、重信誉,有一定的经营能力;
(二)项目成员积极上进,乐观执着,有良好的职业技能和团队协作精神;
(三)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成员为在校生的,须为学有余力,能够顺利完成学业的大学生;
(四)创业项目须有较完整的商业计划书,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鼓励创业项目与专业、学业相结合;获得校级、市级、省级及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优先;
(五)创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众创空间的相关管理制度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创业项目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七)创业项目入驻众创空间后,必须保证能在平台正常开展工作;
(八)创业项目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管理制度相对完善,运行机制良好。
第六条 申请入驻众创空间的批准程序如下:
(一)提交申请入驻材料:
1.《16877太阳集团众创空间入驻申请表》《创业计划书》;
2.项目团队成员的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学生成绩单等;
3.担保人(父母或者指导教师)的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公司的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
(二)管理中心初步审查。
(三)评审委员会综合考评。
(四)公示无异议后,正式批准为创业项目。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七条 众创空间为入驻创业项目提供以下支持:
(一)为入驻创业项目免费提供办公场所;
(二)为入驻创业项目提供基本的办公设备,免费开通校园网和通讯端口,免除水电和物业管理费用;
(三)引进相关企业,为孵化项目提供资金对接及技术帮扶;
(四)协助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申请财政性科技经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软件产业创业种子专项资金等各级各类专项资金;
(五)定期邀请校内专家、专业教师、创业人士等为各创业团队提供创业培训、咨询和指导,聘请创业导师开展辅导服务,组织开展“创业沙龙”等交流活动,分享创业经验,提升创业能力;
(六)定期开展创业技能培训,为创业团队提供企业管理、战略设计、市场营销与策划、行业研究、项目投资分析等咨询服务;
(七)定期为入驻创业项目提供政策咨询,联系有协作关系的咨询公司为创业项目提供技术与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
(八)为创业项目提供注册登记、项目入驻、工商、税务登记和变更、年检及企业代码、银行开户等全程代理服务;
(九)协助符合相关条件的创业项目申请税收优惠、科技创新等减免或奖励;
(十)通过有关渠道,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推介优秀创业项目。
第四章 众创空间管理
第八条 众创空间对申请入驻的创业项目一律实行合同制方式进行管理。创业项目负责人在接到入驻批准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须与管理中心签署入驻孵化协议,根据入驻申请和孵化协议开展创业活动。
第九条 创业项目孵化期一般为三年(每一年考核一次,决定继续创业孵化或退出,按一定比例更新入驻项目)。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十条 创业项目运营管理规定。入驻项目须遵守以下运营管理规定:
(一)创业项目应在协议约定区域内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严禁将双创实践平台内场地转让或转租给他人使用;
(二)创业项目不得擅自对众创空间内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如确需业务需要增加装饰项目,装修方案需经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施工;
(三)创业项目的形象设计须符合统一规范,彰显项目个性,美观大方,门牌统一规格;
(四)创业项目在众创空间内举行大型活动,需提前三天到管理中心报备;如有校外人员参加,需提前一周进行报备;
(五)创业实施过程中,以下情况须提前15天向管理中心报备:
1.改变项目预定内容的;
2.中止计划实施的;
3.项目提前或延迟的。
(六)创业项目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接受管理中心的统一管理与指导,支持管理中心完成相关工作;
(七)创业项目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学校校纪校规,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对不服从或违反管理规定的创业项目,管理中心有权中止孵化协议、收回场地,必要时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创业项目须遵守以下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一)严格遵守众创空间作息时间,不得无故提前或推迟开门;
(二)谨慎管理门户,严守学校用水用电规定,确保安全用电、节约用电;
(三)严禁任何人员留宿众创空间;
(四)因创业项目管理不善引致安全事故,损失由创业项目团队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众创空间提供给各创业项目使用的各项办公设备,如有损坏或遗失,须照价赔偿;
(六)各创业项目成员应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发现安全隐患即时向学校安全工作处或者管理中心报告;
(七)各创业项目须保持项目区域内干净整洁,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每个入驻项目须有专人负责或委托众创空间管理中心负责财务建账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创业项目每季度末须向管理中心报告项目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第十四条 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且运行良好。
第六章 创业项目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创业项目的考核
(一)创业项目考核分为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
(二)考核程序如下
1.众创空间管理中心发出书面通知;
2.创业项目根据评估考核要求准备材料;
3.众创空间管理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关调查;
4.根据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
5.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
(三)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入驻创业项目在评估考核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创业项目入驻众创空间后,未按要求开展工作,项目开展连续两周处于停顿状态(特殊情况除外),致使创业项目用房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
2.连续两次未能向管理中心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通知整改且整改无效;
3.创业项目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4.项目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超出业务规定范围,从事与申报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
6.不按规定使用创新创业基金;
7.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
8.因安全问题,受到二次及以上警告;
9.因卫生问题,受到二次及以上警告。
(四)创业项目考核时需提交评估考核自评表、内部管理制度、财务报表、团队人员花名册,必要时还需提交业务统计表和合同复印件、团队成员在创业方面获得的荣誉材料等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的效用。
(一)考核优秀的创业项目,授予“优秀创业项目”或“创业之星”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创业项目要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勒令退出众创空间。
(二)期满考核为合格及优秀的创业项目,可继续在众创空间入驻孵化;期满考核为不合格的创业项目,办理相关手续后退出众创空间。
(三)考核优秀的创业项目,可适当延长孵化期(延长期间内继续享受众创空间相关优惠政策)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七章 创业项目的退出
第十七条 期满退出。
入驻孵化园的创业项目与众创空间管理中心合同期满,离开众创空间自主经营,到众创空间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后退出。
第十八条 申请退出。
因创业项目内部问题,创业项目主动向众创空间管理中心提出退出申请,经审核同意,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退出。
第十九条 勒令退出。
对严重违反众创空间管理规章制度或考核不合格的创业项目,众创空间管理中心可提出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勒令退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和16877太阳集团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众创空间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