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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77太阳集团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29  查看次数:
16877太阳集团差旅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保证公务出差人员工作、生活的基本需要,规范公务活动支出行为,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河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冀发[2014]10号)、《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冀财行[2014]42号)、《唐山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唐财行[2014]46号)、《唐山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唐财行[2015]1号)、《唐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唐财行[2016]5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类资金开支的差旅费。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建立健全工作出差审批制度,加强因公出差的审批管理,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学院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和车辆;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出差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因公出差须履行以下手续:按照要求认真填写《16877太阳集团公务外出审批表》,详细说明出差人员、事由、时间、交通工具、出差内容等详细信息,报经相关负责人和领导批准之后,方可外出。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执行市财政局规定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差旅费标准和有关问题的解答规定。
第六条 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
出差人是差旅费的直接负责人,对差旅费支出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出差人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据实报销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公共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八条 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具体乘坐标准如下:
 
       交通工具
 
  
火 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 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二级及以上教授)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县处级及科级以下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中层干部及以下人员如需乘坐飞机,需经学院主要领导审批,据实报销;未经学院主要领导审批而乘坐飞机的,机票按相应级别同程火车票价限额(动车二等座)报销,超出费用由出差人员自行负担。报销飞机票费用时须提供行程单(或发票)、登机牌;未经批准乘坐飞机的,报销时还须同时提供经部门领导签字的说明(加盖公章)和同程火车票价截图。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需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航班的优惠机票。飞机票须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或通过具备政府采购机票销售服务资质的销售代理机构,使用公务卡方式购买。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学院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一条 符合乘坐软席列车的人员,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允许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乘坐其他火车,从晚八时到次日晨七时,须在车上过夜4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8小时以上者,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乘坐卧铺条件而乘坐硬座的以及符合乘坐软席卧铺而改乘硬席卧铺的,差额部分不再给予补助。不符合乘坐卧铺条件而乘坐卧铺的,按该次车硬座票价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订票后因公发生的退票费、改签费,需写出书面说明,并经部门负责人和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后据实报销(每次交通只允许发生一次退票、改签费用);因私发生的退票费、改签费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对于出差人丢失车票(机票)的,须书面说明情况(注明乘坐的交通工具、起讫地点、时间、票价等),加盖部门公章,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院领导签字,提供刷卡小票或银行流水凭证后,可报销原始票价的70%。
只有单程车票(机票),另一单程自带车辆、搭车、乘坐公务用车、其他单位提供车辆的只发放单程交通补助;往返自带车辆、搭车、乘坐公务用车、其他单位提供车辆出差的,按照住宿费票据所列天数以及补助标准报销伙食补助,不发放交通补助。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四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具体标准详见附件。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在旺季到相关旅游城市出差,如确有工作需要的,需经学院主要领导审批。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层正职(副处)及以上人员出差的,可分别住宿单间或标准间,不要求合住;其他人员两人为同性的住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住宿或标准间住宿,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报销住宿费时,发票需注明住宿标准及住宿天数,无往返车票并住宿费发票没有注明天数的,按照发票金额除以当地最高住宿标准所得天数报销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并负担费用的,或因公实际出差而未发生差旅费的,需书面说明情况,学院不再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九条 到省内其它地市及外省、市、地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发放标准除西藏、青海、新疆为每人每天120元外,其他地区均为每人每天100元。到市内县(市)、区(不含路南、路北、高新、开平、丰南)补助标准每人每天40元。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伙食包干办法。
第二十一条 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的,只发放在途期间(往返两天)的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按规定包干使用。
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城市间交通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二十六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二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院方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市内交通费不再发放;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并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用的,报销伙食补助费时应提供交费凭证。
第二十八条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九条 住宿费、车票费、机票支出、补助等差旅费用均须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三十条 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经领导批准,出差期间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须书面说明,城市间交通费按“就低”原则报销(即按从出差目的地到其他城市再返回单位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两者较低者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发放天数扣除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天数。
第三十一条 按现有交通工具不能直接到达、须转车的,转车时间一般不得超过4个小时,超过4个小时的,需写出情况说明并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签字(注明停留时间)。报销伙食补助和交通费时,转车期间的天数均按1天计算。
第三十二条 带学生外出参加比赛的,公务出差审批表须注明学生人数及姓名,城市间交通费去程仅报销学院至比赛地点的火车票费用,学生返程时如需回家,可报销比赛地点至目的地的火车票费用。带学生外出参加比赛,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如飞机票价低于动车二等座的,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可乘坐飞机,在动车二等座限额内据实报销。参赛学生的住宿费按照其他人员住宿费标准报销,本着经济、便捷原则,学生应两人合住一间。
参赛学生的伙食补助按照第四章“伙食补助费”中规定的标准金额的50%报销;参赛学生的交通补助按照第五章“市内交通费”中规定的标准金额的50%报销,其中报销的人数和天数仅限于参赛学生人数、参赛文件指定天数。
第三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的要求,严禁到通知中规定的风景名胜区参加会议或培训。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将进行严肃处理。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浏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中未规定的事项按中央、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唐山市市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附件:
唐山市市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地区(城市)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厅局级
其他人员
厅局级
其他人员
 
一、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1
石家庄(省会城市)
450
350
 
 
 
 
2
张家口市
450
350
7-9月、11-3月
675
525
50%
3
秦皇岛市
450
350
7-8
680
500
50%
4
廊坊市
450
350
 
 
 
 
5
唐山市
450
310
 
 
 
 
6
沧州市
450
310
 
 
 
 
7
衡水市
450
310
 
 
 
 
8
邢台市
450
310
 
 
 
 
9
承德市
450
350
7-9
580
580
25%-66%
10
邯郸市
450
310
 
 
 
 
11
保定市
450
350
 
 
 
 
 
二、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1
北京市
650
500
 
 
 
 
2
天津市
480
380
 
 
 
 
3
山西省(太原)
480
350
 
 
 
 
4
内蒙古(呼和浩特)
460
350
 
 
 
 
5
辽宁省(沈阳)
480
350
 
 
 
 
6
大连市
490
350
7-9
590
420
20%
7
吉林省(长春)
450
350
 
 
 
 
8
黑龙江省(哈尔滨)
450
350
7-9
540
420
20%
9
上海市
600
500
 
 
 
 

10
江苏省(南京)
490
380
 
 
 
 
11
浙江省(杭州)
500
400
 
 
 
 
12
宁波市
450
350
 
 
 
 
13
安徽省(合肥)
460
350
 
 
 
 
14
福建省(福州)
480
380
 
 
 
 
15
厦门市
500
400
 
 
 
 
16
江西省(南昌)
470
350
 
 
 
 
17
山东省(济南)
480
380
 
 
 
 
18
青岛市
490
380
7-9
590
450
20%
19
河南省(郑州)
480
380
 
 
 
 
20
湖北省(武汉)
480
350
 
 
 
 
21
湖南省(长沙)
450
350
 
 
 
 
22
广东省(广州)
550
450
 
 
 
 
23
深圳市
550
450
 
 
 
 
24
广西(南宁)
470
350
 
 
 
 
25
海南(海口)
500
350
11-2
650
450
30%
26
重庆市
480
370
 
 
 
 
27
四川省(成都)
470
370
 
 
 
 
28
贵州省(贵阳)
470
370
 
 
 
 
29
云南省(昆明)
480
380
 
 
 
 
30
西藏(拉萨)
500
350
6-9
750
530
50%
31
陕西省(西安)
460
350
 
 
 
 
32
甘肃省(兰州)
470
350
 
 
 
 
33
青海省(西宁)
500
350
6-9
750
530
50%
34
宁夏(银川)
470
350
 
 
 
 
35
新疆(乌鲁木齐)
480
350
 
 
 
 
注: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标准未制订公布前,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厅局级住宿标准包含二级及以上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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