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值班工作,推进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提到的值班,是指在学院规定的上班时间之外,安排教职员工不间断连续在岗工作。值班人员要及时处理各项日常事务,及时发现、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保障学院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确保校园安全和谐稳定。
第三条 学院值班工作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党政办公室统筹协调。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行政值班和各单位值班,包括夜间值班和节假日值班。
第二章 值班安排
第五条 学院三个校区分别设行政值班室。院领导和副县级以上干部在岗带班;科级干部总值班(值班地点在各校区值班室);夜间各系值班负责人由各系干部组成,实行校区联合值班,夜班值班人员由本系辅导员及青年骨干教师组成。寒暑假全院在编教职工参与值班。
第六条 党政办公室、安全工作处、后勤服务中心、宿舍管理及医务室,根据工作需要着重加强本系统内值班工作。
第七条 全院行政值班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各系夜班排班表由各系于每月23日前将当月排班表报党政办公室进行汇总,并于26日前在校园网公布下月值班表。值班表按照总体原则和顺序排,如个人有特殊情况可与同级别人员自行调换,调换后的值班人员向当日总值班电话报备。
第八条 工作日行政夜班和各系夜班时间为当天下午18:00至次日上午8:00;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值班时间为当天8:00至18:00(白);18:00至次日8:00(夜),交接班时间为上午8:00和下午18:00。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总值班工作职责:
(一)检查督导各类值班人员到岗及其履行职责情况。
(二)妥善处理值班期间发生的各种问题及紧急文件、通知等,并及时向带班院领导及有关部门汇报、沟通;值班期间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带班领导请示、报告,按带班领导的指示妥善处理。
(三)全面掌握各单位的值班地点、值班人员情况,确保值班网络体系完整,信息畅通,高效联动。
(四)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包括值班来电、校园巡视、检查值班、处理问题等内容,当班未尽事宜做好交接工作,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五)配合党政办公室完成其他各项值班相关工作。
第十条 值班人员工作职责:
(一)按时与值班人员做好交接班。
(二)接听值班室座机和手机来电,并及时将电话内容报告给总值班;
(三)妥善处理值班期间发生的各种问题及紧急文件、通知等,并及时向总值班汇报、沟通。
(四)维护好值班室卫生环境。
(五)配合党政办公室完成其他各项值班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各系值班工作职责
(一)对校园操场、学生宿舍、教学楼等部位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二)深入学生宿舍,做好学生宿舍用火、用电等安全巡查;抽查学生返宿情况,督促学生按时就寝,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及时制止宿舍内打牌、吸烟、饮酒等行为,尤其是杜绝欺凌事件发生。
(三)协调、处理值班期间本系学生发生的各类事件,如遇突发事件应及时赶赴第一现场,必要时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根据情况向学院行政值班进行汇报,联系相关人员解决。
(四)深入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学生中存在的思想、心理等问题,并及时做好疏导。
(五)详细做好值班记录,包括校园巡查时间、地点以及详细的处理过程和结果等内容。要将未办结事项向接班人员或系相关负责人交代清楚,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六)其他未尽事宜由各系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细则。
第四章 值班纪律
第十二条 带班领导为当天值班期间各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坚持在岗带班。确需离开岗位的,应及时协调其他领导代为履职;因临时公务需离开岗位的,应明示工作去向,并告知总值班。
第十三条 所有值班人员要充分认识值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履职,严守纪律,确保值班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一)严格保守党和国家、学院的秘密,不得随意公开和扩散值班时掌握的保密信息。
(二)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
(三)熟记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熟知带班领导和总值班等有关领导、值班人员联系方式。
(四)随身携带值班电话,确保信息畅通,做到上情下达和下情上传。
(五)不在值班期间处理与值班工作无关的事务。
(六)严格按要求进行交接班,交班人要将已办和待办事项及有关情况交接清楚,并详细做好值班记录。若到交接班时间接班人员未到,主动电话联系,不得出现空岗现象。
第十四条 党政办公室统筹全院值班工作,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值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当班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十五条 党政办公室要对值班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有值班人员脱岗、漏岗等行为的,给予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通报;对因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对领导批示、指示落实不力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特殊时期学校值班工作按照上级部门及学院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